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自2006年1月《漯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我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惊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站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院做好婴幼儿(6周岁以下)临时代养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染、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员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送回。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打击。
三是加强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火车站、沙澧河风景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办法》(漯政〔2006〕91号)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诱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站救助。
(三)城建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市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院接受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漯河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漯河市人民政府令18号)和《漯河市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办法》(漯政〔2006〕91号)规定,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责任和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市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市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市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市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