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漯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兴市战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漯发〔2009〕2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行〔2009〕110号)精神,结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漯河市各县区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设立奖项和奖励标准
(一)设立旅游项目策划创意奖。对成功实施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旅游项目,由旅游项目所属县区财政奖励策划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
(二)设立旅游包机、专列奖,奖励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
1.旅游包机奖:自联入境旅游包机每架次(游客上座率须在60%以上,游客不少于150人)奖励组团社6万元(由省、市财政各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组织境外游客乘坐包机到我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自联境内旅游包机每架次(游客不少于150人)奖励组团社3万元。
2.旅游专列奖:旅游专列每列次(游客乘坐人数须在6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3万元(由省、市财政各奖励1.5万元),用于奖励组织境内外游客乘坐专列到我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一个旅行社一年内引来5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另外奖励3万元;引来10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另外奖励5万元。
3.从市外引来一趟6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社1万元;3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社7000元;从市外引来一趟50辆以上的自驾游车队(人数须在2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5000元。
4.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的游客来漯河至少为两日游(住宿不少于一个晚上),需游览3个以上漯河景区(已经在市旅游局备案的售票景区)。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三)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超过5000人次,排名前3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对开发境外市场,年接待境外游客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旅行社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五)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项目经费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落实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4.对新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0万人、具有本地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6.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国家、省已给予奖励的,市里不再奖励)。
(六)设立旅游商品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取得创新成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设立乡村旅游发展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乡村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评为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八)设立旅游项目建设奖。对新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固定资产1000万元(财政投资除外)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投资旅游景区到位资金1-3亿元(含3亿)、3-5亿元(含5亿)、5亿元以上(财政投资除外)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项目所属财政按1:1负担。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奖励的,且金额已达到奖励标准的,不再奖励。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奖励,但金额未达到奖励标准的,财政按奖励标准补足。
(九)设立旅游宣传促销奖。景区年接待量按照景区A级标准应接待人数为基数,超过人次按每人次1元奖励。奖励资金由景区所属财政负担。
(十)设立旅游新闻奖。凡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漯河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1.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报纸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新闻(500字以上),每条奖励2万元。
2.在省级报纸头版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联播》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00元。
3.在国家级、省级行业性报纸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00元。
第三条奖金来源
各类奖励补助等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市财政负担资金在每年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审批管理
(一)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因同一事实申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单位及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单位、个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