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漯河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根据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旅游兴市战略 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漯发〔2009〕2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旅游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行〔2009〕110号)精神,结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漯河市各县区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投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条设立奖项和奖励标准

(一)设立旅游项目策划创意奖。对成功实施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旅游项目,由旅游项目所属县区财政奖励策划设计单位或个人5万元。

(二)设立旅游包机、专列奖,奖励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

1.旅游包机奖:自联入境旅游包机每架次(游客上座率须在60%以上,游客不少于150人)奖励组团社6万元(由省、市财政各奖励3万元),用于奖励组织境外游客乘坐包机到我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自联境内旅游包机每架次(游客不少于150人)奖励组团社3万元。

2.旅游专列奖:旅游专列每列次(游客乘坐人数须在6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3万元(由省、市财政各奖励1.5万元),用于奖励组织境内外游客乘坐专列到我市旅游的境内外旅行社。一个旅行社一年内引来5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另外奖励3万元;引来10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另外奖励5万元。

3.从市外引来一趟60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社1万元;300人以上、600人以下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社7000元;从市外引来一趟50辆以上的自驾游车队(人数须在200人以上),奖励组团社5000元。

4.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和自驾车队的游客来漯河至少为两日游(住宿不少于一个晚上),需游览3个以上漯河景区(已经在市旅游局备案的售票景区)。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三)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超过5000人次,排名前3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四)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对开发境外市场,年接待境外游客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旅行社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五)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新评为国家5A级、4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创建项目经费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金叶级、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落实旅游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3.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4.对新评为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0万人、具有本地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6.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国家、省已给予奖励的,市里不再奖励)。

(六)设立旅游商品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注册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旅游商品的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2.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发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取得创新成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证,并产生较好影响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七)设立乡村旅游发展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乡村所在地财政按1:1负担。

1.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乡村旅游示范乡(镇)村,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评为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八)设立旅游项目建设奖。对新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固定资产1000万元(财政投资除外)以上的旅游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对投资旅游景区到位资金1-3亿元(含3亿)、3-5亿元(含5亿)、5亿元以上(财政投资除外)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者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项目所属财政按1:1负担。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奖励的,且金额已达到奖励标准的,不再奖励。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或奖励,但金额未达到奖励标准的,财政按奖励标准补足。

(九)设立旅游宣传促销奖。景区年接待量按照景区A级标准应接待人数为基数,超过人次按每人次1元奖励。奖励资金由景区所属财政负担。

(十)设立旅游新闻奖。凡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漯河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1.在《人民日报》等国家级报纸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新闻(500字以上),每条奖励2万元。  

2.在省级报纸头版和省级电视台《新闻联播》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00元。  

3.在国家级、省级行业性报纸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5000元。  

第三条奖金来源

各类奖励补助等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市财政负担资金在每年的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审批管理 

(一)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因同一事实申请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当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单位及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单位、个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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