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漯河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支出管理,防止挪用、挤占教育费附加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08〕38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10〕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比例计征的一种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的比例计征,市级留成部分的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是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的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职业教育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结合当年教育工作重点统筹安排。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教育费附加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全市学校布局,集中将有限的资金多用在幼儿园、中小学校新建和改扩建上,确保每年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中小学2-3所。

(三)统筹安排原则。教育费附加结合学校非税收入统筹使用,以调整全市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

(四)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以确保其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使用范围。

(五)轻重缓急原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优先安排解决急需、必须、可行的项目。

(六)积极稳妥原则。为了确保对国家、省增加配套资金的落实,以及对全市新增重大教育事项的投入,年初安排教育费附加支出计划时,应留有余地,原则上按10%预留机动款。

(七)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教育局对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跟踪问效。

三、使用安排

教育费附加支出安排按照学校申报、教育局遴选、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政府审批、财政局支出的程序进行。在执行过程中个别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再行调整。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于每年度10月中旬前将下年度教育费附加征收预算数通报市教育局。

(二)市教育局于每年10月底以前根据市级教育整体规划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市级教育费附加支持方向指南。

(三)各相关学校根据本单位改善办学条件实际需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市教育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市教育局遴选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教育投入项目库。

(四)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市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情况,提出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初步意见。经市财政局同意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形成年度安排计划。

(五)每年12月底前,教育费附加年度安排计划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六)教育费附加支出时,项目资金已下达到使用单位的,按照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要求执行。未下达到使用单位的,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需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的,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

(七)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基建项目完成初步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八)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项目绩效评价。

四、资金管理

教育费附加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10〕43号)执行。

五、职责分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初步遴选,汇总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并进行跟踪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的总规模,审核教育费附加年度计划,参与项目论证,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教育费附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需求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对获得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监督检查

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监管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停拨或追回项目资金重新统筹安排。教育部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教育费附加使用执行情况。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