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精神,加快全市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漯河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保险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保险业是金融产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保险机构不断增多,保险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保险业市场化程度明显提升,在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目前保险业发展还存在基础较为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应急管理机制、平安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制定得力措施,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扎实推动我市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总体思路,确定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作为保险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强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科学监管和协调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为建设经济强市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主要目标。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市保险深度显著提高,保险密度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重点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实现新突破,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取得新成效,在辅助社会管理、推进公共服务上开创新局面,努力打造全国最良好保险业发展区域。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保险业发展

(一)积极培育和壮大保险市场。研究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和优惠政策,吸引保险机构加快在我市设立法人保险机构的步伐,同时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纳税奖励。

(二)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以贯彻实施《保险法》为契机,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引导各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服务方式,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投资理财、健康咨询等多种类、个性化保险服务。强化保险公司风险主体意识,建立科学严密的决策、执行和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审、合规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内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自律工作,建立完善保险机构诚信测评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优势,积极争取上级公司资金投向我市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失信惩戒机制。认真落实服务质量规范,规范销售行为,简化理赔手续。深入开展车险、银行保险、招投标业务等方面的自律工作,加强对服务标准执行情况的自律检查。

(三)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渗透力。推动各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切实服务“三农”经济。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学生平安保险、乡村干部责任保险、公务员意外伤害保险、高龄人群意外伤害保险等新业务。努力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根据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促进县域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县域消费水平、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鼓励根据县域保险市场的特点,探索新的销售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

(一)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漯河市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能,扎实推进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科学的保险业发展评价体系、风险预警识别系统和风险防范体系。金融证券、公安、工商、卫生、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得力措施,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涉及本行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行业宏观管理和指导,切实搞好对保险业运行的监控;建立保险业整体运行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市保险业协会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与各相关执法部门畅通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主动加强同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做好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工作,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保险监管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保险事业,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定期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公布区域经济和政务信息,及时研究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探索利用保险手段分散风险、加强社会管理、积聚社会资金,提高驾驭和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创造各种条件使保险业有机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二)营造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坚持依法行政,严禁干预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不得对本行业、本系统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更不准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有关部门在安排重点建设项目时,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条件,按照业主自愿原则,积极运用保险手段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作用,对敏感性问题报道要严格把关,主动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防止和避免引发群体性社会问题,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工商部门要为保险机构做好有关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等服务事项。公安和司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认真执行与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协作制度,依法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地下保单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合法利益。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在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和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新途径。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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