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做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方针,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暂行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建立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漯河支行、供销社等单位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局作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的基础工作。

第四条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按照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引导和培育,通过整合各类生产要素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促其更好地发挥带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的作用。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6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其他。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潜力较大、科技含量高、带动区域农业结构调整作用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七条第6、7项不做要求。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和企业的发展,经营规模要求再作相应的调整,不再出台新的办法。

第八条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市重点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和认定,及时淘汰因经营不善已不具备条件要求的企业,同时认定公布新发展达标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新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文字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有无欠税证明;

(五)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六)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七)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八)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

(三)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确定。

(四)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落实相关政策,确保龙头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年度总结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欠骗抗税证明;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每个监测年份的年初,各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局。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

(四)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五)审定后的龙头企业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运行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报表制度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按时上报监测报表。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市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6月、12月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情况及时报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当地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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