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原则,着力规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行为,严格勘察设计行为,规范建设交易程序,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高标准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我市“一区两城一中心”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社区建设原则

高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漯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实行)》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惠民为本原则。要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规划先行原则。要务求规划先行,在规划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周边路网、外部环境与内部各项功能的衔接,尽量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文化传统,真正把农村社区打造成功能合理、配套完善、安静优美的社区。

(三)坚持建设程序合法原则。要依法办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监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手续,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四)坚持节约环保原则。积极推进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建筑中广泛应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积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勘察设计审查。项目法人要根据工程概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低层建筑可根据国家和省通用建筑图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要与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相结合。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项目进行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倡导农村住房节能减排,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墙体材料制品。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项目法人依法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并实行施工许可制度,确保把所有新型农村社区工程建设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项目法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建筑许可证,并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关键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并做好应急处置机制。 

(四)认真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各类质量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否则不得通过验收。凡是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擅自使用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五)及时移交工程档案。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收集可行性研究、立项、环境评估、安全评价、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工程档案。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当“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二)加大服务力度。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要加大上门服务、现场办公的力度,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和流程,实行特事特办,切实提高服务的效能和质量。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区政府要建立联动机制,整合管理资源,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类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严厉查处违法施工、违法交易等违法行为,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健康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中原经济区建设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围绕破解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土地、资金等制约瓶颈,积极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有效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制约因素。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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