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27日

漯河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省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市财政用于支持列入市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逐年增加。

第三条项目经费支持的对象是漯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年度经费预算,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用途

第五条我市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申请单位必须是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

(二) 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

(三) 企业上年度的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四) 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有关开发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及大型数据库开发,其硬件购置、配套设施(含综合布线)、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购置、系统运行和维护费用等,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此类项目的应用软件,应尽可能购买国内外已成熟或较为成熟的商品软件,或采用已有的、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系统功能相近的解决方案,其购置费由项目单位自负。其中需要进行二次开发的应用软件,其二次开发的相关费用,可以申请项目经费资助。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支付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采购、运输、装卸、加工、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费:指与项目研发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市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6.差旅费:指国内外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聘请的专家组成人员以外的人员。

11.其他支出:指除上述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

第四章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市科技管理部门项目计划安排应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加强集成、注重效益”的原则,着重支持优先发展的产业,提高经费支持项目的集中度。对重大、重点项目的选择,应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项目的组织、设计工作,体现政府目标和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有效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经费计划安排,应统筹考虑,合理配置,加强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经费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明确定位,避免重复交叉。突出针对性和目的性,着力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二条列入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重点、一般三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为:

(一)发布项目指南;

(二)企事业单位按照项目指南申报项目;申报材料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进行项目筛选,并组织专家对拟选项目实地考察;

(四)组织对重大、重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费安排计划,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部门预算,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坚持并不断完善科技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技术、管理和财务专家进行。要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六章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要求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对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项目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规定,重点阐述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本年度财务报告;

(五)与项目经费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承担项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其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项目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财政部门核批,结余的项目经费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二十四条承担重大、重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应考核、应结题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或结题,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项目与经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由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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