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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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呈报的《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请示》(漯房〔2013〕47号)收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照统筹房源、有效整合资源的要求,简化保障性住房种类,将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管理、并轨运行,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租金按低标准收取,且在保障时序上予以优先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租金按高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租金标准收取,逐步施行“一个平台对外,一个渠道进入,一个系统转换”的保障模式。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包含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为多层的,一至四层执行同一租金标准,五层和六层的住房租金按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下调05元;公共租赁住房为筒子楼的,采光不好的住房租金按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下调05元。有电梯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分楼层、朝向,执行同一租金标准。社会投资和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增加一个家庭(含单身家庭)租金上浮20%;单身家庭合租一居室和一室一厅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不得超过2人;单身家庭合租两室一厅和两室两厅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不得超过4人。

三、对未纳入批复范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批复中同区域、近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四、对新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已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再执行保障标准内和保障标准外租金计租方式,统一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无电梯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单套租金计租,有电梯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单套租金计租,具体楼层、朝向等调节系数由你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以上租金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合理承担房屋租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顺利推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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