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处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改造步伐,规范改变土地用途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及《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通知》(漯政〔2011〕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漯河市实际情况,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原批准用途为工业、仓储、教育、医疗等非经营性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二、对前款规定项目用地用途调整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发土地规划条件征询意见函,并根据规划条件等宗地情况制定土地收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土地收储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明确收购土地面积、范围、补偿标准等内容。

四、原土地使用者申请移交的收储土地应做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清除完毕,场地平整,无产权纠纷,具备净地挂牌条件。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1.出让土地按挂牌出让总价款的55%作为原用地使用者土地补偿款 (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

2.划拨土地的按挂牌出让所得总价款的45%作为原用地使用者土地补偿款 (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

3.土地出让收入全部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六、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已形成事实,经市政府国有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研究认定为确实无法公开出让的土地,经处罚后,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114号文件要求,对土地补缴出让金价款由市政府国有土地出让联席会议研究,在市场价格(周边近期已成交价款)的基础上上浮20%,由原开发商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款,国土部门依据出让金专用票据完善用地手续,此种类型政府不再对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

七、对市政府明确区域性开发涉及土地收储补偿的不适用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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