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免收漯河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和对象
在漯河市死亡并在漯河市殡仪馆、源汇区殡仪馆、舞阳县殡仪馆和临颍县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在我市不享受国家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指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人员);
(二)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漯河籍的学生;
(三)驻漯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在漯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但不享受丧葬补贴待遇的在漯河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六)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其他特殊对象。(需经市、县民政局批准)
二、免收项目和标准
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2000〕9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免收抬运尸体、火化、尸体冷藏、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市区殡仪馆800元/具,县殡仪馆600元/具)。
在漯河市辖区死亡的“三无”人员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相应补贴。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规定条件的对象,由丧属(直系亲属)或单位承办人凭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郾城区、召陵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市殡仪馆,源汇区在源汇区殡仪馆,舞阳县在舞阳县殡仪馆,临颍县在临颍县殡仪馆)进行申请。申请程序: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漯河市惠民殡葬项目免费申请表》;
3.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亡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亡者为在漯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学生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漯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亡者为外来人员的,需提供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审核。所在地殡仪馆按照惠民殡葬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惠民殡葬政策给予办理火化事宜。丧主放弃或另选其他殡仪服务项目的,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惠民殡葬政策免费项目中抵扣。
(三)审批。殡仪馆应在费用减免的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填写《惠民殡葬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3份,并附《汇总表》报市、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核,由民政部门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日前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进行审定。
(四)结算。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贴审批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按照审核确定的金额划入殡仪馆账户。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市区范围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各县由同级财政承担,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该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市各有关部门、殡仪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全市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政策顺利推进。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已享受丧葬费补贴待遇人员死亡的,不再享受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相关部门在发放上述人员丧葬费补贴待遇时,必须核准并在火化凭证和火化收费原始票据上加盖已享受丧葬补贴的印鉴,确保不重复享受丧葬优惠政策。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全市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卫生、人事劳动、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尽快制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实施方案。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