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20日
漯河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为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以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方法,对评估对象可能遭受雷电灾害的概率及雷电灾害产生后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住房、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发展改革委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易燃仓储、输送储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城乡规划重点领域、重大区域性开发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大型厂矿、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设计单位应当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施工图的设计依据,同时根据报告要求、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防雷装置设计。
第七条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当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举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点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到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申请表”。
(二)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
(五)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同时,须报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办理相关开工建设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三)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
(四)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五)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第十条 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技术性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气象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55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