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信息化条件下经济管理水平和效益,建设和完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我市审计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中“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的规定,为加强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审计机关依据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的财政、财务数据以及业务数据,建成数据全面、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信息共享的审计数据分析中心,逐步实现由传统手工审计向计算机审计方式的转变,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现和揭示部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提醒,快速纠偏,促进管理水平提高,规范经济运行,为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提供电子数据的内容和方式

(一)提供内容。市级审计机关监督职责范围内、各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其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包括用于配合比对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型数据,如公安户籍数据、工商注册登记数据等。

(二)提供方式。数据提供采用定期提供与按需提供、就地提供与联网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提供一般一年一次,由审计机关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集中提供数据资料;按需提供是指被审计单位根据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具体需要对特定数据进行提供;就地提供是指信息量较小的单位实行就地提供数据的方式;联网提供是指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通过网络向审计机关提供数据。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预计需要提供的数据,审计机关作为年度项目计划组成部分,通知相关单位按要求集中提供数据资料。

(三)提供过程。一是信息系统及数据调查。在数据资料提供前,审计机关将对提供单位信息系统及网络架构和功用、数据情况等进行调查。二是数据资料提供通知。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度,统筹安排数据资料提供时间,提供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提供单位。提供单位应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负责有关事宜,如按照提供要求对数据进行备份、协调软件公司提供技术资料等。三是数据资料交接。提供双方对数据资料交接情况予以登记并签字认可。提供单位应对所提供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配合,切实提高提供数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资料。

(二)提供数据的标准。各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业务数据的,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消极对待,工作不力,不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审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一是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数据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妥善保管,确保提供数据信息的安全。二是对各单位提供数据仅限于使用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的,要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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