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宽对服务业名称限制。允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产业”字样;允许连锁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
  2放宽对服务业出资审查。投资人可以货币、股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依法评估后出资。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3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通过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融资引导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入服务业发展。凡涉及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市级资金,均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解决。
  4对在我市境内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域外股份制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行,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县区新增设分支行,每新增一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6对到市外开设分行级分支机构的市内地方法人银行,其所得税在我市汇总缴纳,且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7对在我市首次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由招引方和举办方统筹使用。
  8对新引进的国内行业100强服务业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公司,并承诺在我市注册、纳税年限达到10年以上,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增加土地供应
  9对符合产业政策、总投资10亿元以上以服务业为主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10对国内行业100强、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采购中心、研发设计中心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结算中心、区域性研发设计中心的,依法优先予以供地。
  11中心城区规划区域内通过“退二进三”、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非住宅类服务业用地规划达到60%以上。
  12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老校区用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商务服务、文化旅游、动漫创意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四)推动重大项目建设
  13建立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储备库,对纳入全市服务业重点项目库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为省、市重点项目,优先推荐争取上级各类专项资金。
  14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优化流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环节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时限在原有基础上缩短一半。属于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5对新开工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按其检验检测系统、信息化系统投资总额的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服务业集聚、集约发展
  16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中央商务区、国家级示范特色商业街区,市财政给予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100万元奖励。
  17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示范园区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类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示范基地50万元、20万元奖励。
  18支持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现代服务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三区”)。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产业聚集区公共服务平台和新建服务于主导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中心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优先申报国家、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安排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
  (六)支持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19对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
  20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级知名品牌企业和著名商标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21对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新认定为国家5A、4A、3A、2A级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创优发展环境
  22全面落实鼓励类服务业用水(桑拿、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同价政策。
  23积极落实国家服务业重点行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企业税费减免、抵扣政策,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4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
  25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高层次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并给予应有的社会荣誉。
  (八)加快服务业体制改革
  26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
  27推进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营利性服务分离,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8扩宽领域,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业等新兴服务行业,增加服务供给。
  (九)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
  29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领域,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30扩大服务业区域交流与合作,深入推进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地区等重点区域的合作与交流。
  31积极培育发展与空港经济与有密切相关的金融租赁、离岸结算、航运保险、贸易融资等相关服务产业。
  (十)其它
  32.本意见中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资金不足使用下年度资金。
  33.市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的其他行业服务业,按各领域有关政策执行。
  34.涉及物流业的其他有关支持政策按照漯政〔2009〕54号文件执行。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的有关奖励,按照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3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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