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职责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推进市区集体土地发证工作,明晰集体土地产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生活正当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漯政〔2012〕48号)及2012年4月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职责明确如下:

  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区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由区人民政府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区的国土资源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所辖区域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职责由市政府委托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西城区管委会进行审批管理,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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