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和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漯河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2月27日

漯河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4〕4号)精神,全面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定2014年至2016年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道路交通“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抓好源头、广泛宣传、落实责任、完善设施、严格执法,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群众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道路交通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实现县、区和乡镇政府有正常运转的领导机构,行政村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道路安保工程进一步加强。2014年底前完成国省道干线安保工程 79287 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2014年完成 100公里,2015~2016年逐年递增。
  3突出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五类车辆专项整治,突出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四类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突出客车、货车、校车三类驾驶人专项整治,使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路常见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明显下降。
  4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全市客运、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100%达标。
  5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得到遏制,全市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
  二、主要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机构建设。2016年前建立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由分管公安或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长(副主任)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村委会工作职责。
  2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府工程和社会工程,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3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级政府和市安委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
  4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安全监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挂牌督办,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5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市、县、乡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提高施救水平。
  6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察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格车辆管理。
  1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商务部门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商务、公安、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监察、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
  2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制定《道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对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的动态监管,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并在3年内逐步实现所有客车、校车、危化车等重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监管,确保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3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县区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投入,为校车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牵头并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排查摸清全市及各地校车基本情况,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等制度;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督促学校对已许可申请的校车进行安全管理。县区公安部门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运输资质进行审核,对校车卫星定位系统的装配情况进行审核。
  4加强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的监管。公安部门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掌握此类车辆的底数;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向交通运输部门定期抄告“营转非”车辆信息。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对“营转非”车辆的监管。
  5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工商部门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
  (三)严格驾驶人管理。
  1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工作。公安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2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调控,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等。
  3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县区公安部门认真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严格审批校车驾驶资格,切实把好校车驾驶人准入关;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审验。县区教育部门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校车驾驶人员从业标准选用驾驶人,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驾驶校车。
   4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加强对客货车驾驶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公安部门严格对违规驾驶人的处理,及时将营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四)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1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2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
  3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旅游部门监督旅游组织单位严格执行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公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1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交通运输部门结合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
2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各级政府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实施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防护工程,在高速公路和国道重点干线的沿线按标准建设交通气象观测站网,重点完善交通量大尤其是客运交通量大的市、县道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公路与铁路、河道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安全保护。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气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霾、高温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行市、县、乡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力争3年内分期分批完成整治;对暂时无法整治到位的,要100%设立交通警示标志,增派警力强化巡逻管控。公安部门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设立管理台账。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公路没有配套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不予立项。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进行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对已经开通但尚未验收合格的高速公路、国省道路,于2014年6月1日前验收完毕,逾期未验收合格的停止运行。
  4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治超责任单位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5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交通运输部门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要利用GPS实现对“两客一危”车辆的实时动态监管,严查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行为;公安部门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抄告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
  6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管,防范农用车辆漏管失控现象,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农民交通伤亡事故发生。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
  (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各县区、各乡镇每年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 加大公益宣传力度,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车辆管理所、驾驶人培训学校、考场等窗口阵地宣传,完善宣传设施。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教育部门、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内容。要利用上交通安全课、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征文比赛、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5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单位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行动。市公安局为牵头组织单位、在行动中负主体责任,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取得实效。县级政府要相应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和综合整治情况,研究部署重点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方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县区要加强区域协作,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由此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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