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市委、市政府着力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县区要积极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便于其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对象的确认、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上报、供养工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负责保障五保对象承包土地、宅基地使用等权益不受侵害。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土地收益要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补充收益,用以提高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保障供养五保对象的基础上,要积极面向社会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骨干作用,将其发展成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场所、农村机构养老的主要平台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建立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探索实施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的,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要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与大力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结合起来,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尤其是困难老年人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三、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保障服务能力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扶助。按照着眼现实、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最终实现每个乡镇建成一个能满足本乡镇70%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求、有3-5亩后续建设用地、有3-5亩菜地的区域性、规模化、功能设施齐全的大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做好对规模小、位置偏远、管理松散供养机构的撤并工作,被撤并的小型供养机构改建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社会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设施配备,要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衣被和其他生活用品,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满足日常生活照料需求。鼓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大力兴办院办经济,鼓励院民参与院办经济建设,对参与院办经济建设的院民,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条件开展院办经济活动,租用土地无偿提供给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用于开展院办经济。各县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的项目,要测算出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县区财政预算。除上级财政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财政困难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进行补助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可以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市财政每年列支一定数额预算资金,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进行更新改造和床位建设。

  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一)配齐管理服务人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拨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金专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合法权益。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市财政每年列支不低于30万元的培训经费,专门用于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区要按照省定供养标准足额安排资金,将供养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按照每名五保对象每天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落实管理服务经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由县区财政按照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提高。

  (四)完善各项制度。各县区要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要建立和落实院长负责制,真正落实院长的领导权利和主体责任,要把对院长履职情况考核作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通过选举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

  五、加大对五保对象的关爱力度

  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尊老敬老、关爱五保老人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评比力度,进行星级标准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至少每季度与在院对象进行一次谈心,对发现有心理障碍的对象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随时掌握其心理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社工或心理咨询师开展精神慰籍或心理辅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符合老年人实际的文体娱乐、养生保健、社区公益等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同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对五保对象开展帮扶关爱活动,确保五保对象身心健康。

  六、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把农村五保供养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整体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及五保供养机构的工作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保证按时足额拨付,确保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对于五保供养政策落实不力,未按程序审批、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列支或挪用、挤占五保供养相关经费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由县区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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