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2014年5月12日

 

漯河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使用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督促本级规划、建设、财政、市政、园林、水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政道路建设与配套公共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实行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第五条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整体规划,在召开规划联席会议时,应通知消防部门参加,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建设部门在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时,应按照国家道路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审核图纸,道路建设的责任单位未落实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道路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新增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工作,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参与市政消火栓与道路主体工程的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以文字形式移交消火栓供水企业维护保养。
    第八条已建市政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达标,需要补建的,由道路管理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计划,组织实施补建。
    第九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给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编号、建档、放锈水、刷漆等日常养护工作。
    (二)检查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并及时组织维修,修复完工后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查验收。
    (三)在接到消防部门要求维修消火栓的函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向消防部门复函要求验收。
    (四)每半年对供水区域内所有的市政消火栓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维护、保养。
    第十条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道路建设责任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与道路建设其他经费一同拨付。
    第十一条已建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补建及维护保养经费按照道路管理职责纳入同级政府城市维护费。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建设维护保养单位的申请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意见,将上一年的市政消火栓补建及维护保养经费及时核拨建设维护保养单位。对于存在新建消火栓给水管线的设计和质量不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对现有消火栓维护保养不及时,影响消防灭火救援及执勤训练的,要根据情况减少或停止拨付。
    第十二条园林部门配合做好道路沿线绿地、公共绿地内市政消火栓维护时绿地的挖掘和修复工作。在消火栓维修需挖掘绿地时,允许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报告后,边维修边补办手续。涉及的破绿赔偿费纳入维护保养经费。
    第十三条市政部门配合做好道路红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时的掘路和修复工作。在消火栓维修需要掘路时,允许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报告后,边维修边补办手续。涉及的破路赔偿费纳入维护保养经费。
    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建设、维修、改造等过程中,需要迁建、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必须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用、拆除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保养市政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市政消火栓未及时安装或无法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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