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由原来每人每月355元提高到400元。临颍县、舞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调整,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60元,并将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9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280元。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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