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批转给建设用地人,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并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政府或县政府的,市政府或县政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市区范围内,属市级项目用地的,由市政府委托具体部门或单位等办理纳税事项;非市级项目用地的,由土地所在的区政府委托具体部门或单位等办理纳税事项。

(二)征缴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及时通知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具体部门、单位办理占用耕地事项,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或者按照政府要求自筹资金,并按照规定,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依法予以征收,并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

(三)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应计入征地费用,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

三、关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各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外,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未经批准占地耕地占用税的追缴工作。

四、关于经批准占用耕地欠缴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欠缴的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依法向建设用地人追缴。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实际用地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不含耕地占用税的,实际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地税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证据材料,依法征收或减免耕地占用税。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漯河市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1元;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地税部门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源头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的,政府或政府委托办理纳税单位应当对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做到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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