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漯河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漯河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9月15日

漯河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随机选取中 标 候 选 人 办 法(试 行)

(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漯河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是指招标人采用公开摇号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办法。

第五条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资格预审的应采用不限量的符合性审查。

第六条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要求,漯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在场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的要在招标公告上载明。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存款帐户缴纳,并退回到该账户。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不被接受。

第九条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可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控制价内容应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与合价、主要材料单价、各项措施费单价与合价、各项其他项目费、各项规费、税金、风险费用及相应内容、幅度和计算说明。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第十条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财政投资的项目由财政审核中心编制或审核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布。

第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有异议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澄清或修改。投标人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复核。经复核,误差超过±3%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重新备案,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发包价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结构类型、行业特点和工程实际情况从以下四种方法中合理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直接定价随机选取法: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作为发包价,下浮率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财政投资的项目需经财政部门同意)。招标人按照下浮率编制发包价预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发包价的下降幅度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1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等)5%-8%;

2市政工程5%-10%;

3其他工程5%-12%。

(二)综合评估随机选取法:招标人采用评审和随机选取相结合的评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根据投标人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五名,从中随机抽取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值)。

1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2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漯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3招标控制价、成本预警价及相应的成本预警价书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向投标人公布,并在公布前3日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4最低成本价计算方法:D=B×K×Q1 C×Q2

其中:D--最低成本价;B--成本预警价;K--成本预警价修正系数;C--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Q1、Q2--成本预警价、投标人平均投标价各自所占的权重。

(1)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的计算方法:

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去掉高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报价以及低于成本预警价85%的投标报价后,再去掉排序在前一定百分比的投标报价,对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该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

上款中按一定百分比计算应去掉的投标人数量按四舍五入计算,当不足1家时取1家。一定百分比取值为10%-20%,一般取10%。

(2)K、Q1、Q2值的取定方法:

在开标会上,投标文件唱标前,由招标人在公证机关公证下,当众随机抽取K值与Q1值;K取值范围一般为095,094,093,092,091,090;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

上款中K、Q1取值范围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5同等合理低价原则:投标人的报价在最低成本价(D值)至最低成本价以上一定幅度(F值)范围内的报价均视为同等合理低价。

前款中所称的一定幅度(F值)范围的取值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计取:

(1)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F值的取值为0.5%;

(2)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招标工程,F值的取值为0.3%。

F值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招标人从所有合理低价区间内的投标人中摇号随机选取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三)投标报价随机选取法:评标委员会从所有有效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低报价后,按照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取三分之二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数)进入摇号程序,再从中随机选取有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发包价。

第十三条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限制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十六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七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对投标人进行编号和排序。

第十八条招标人发包价采用直接定价随机选取法的,投标人不需编制投标报价,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招标发包价作为投标报价,承诺以招标人公布的主要材料价格、清单单价和单价分析表作为工程变更和计量支付的依据。承诺函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承诺函未经签字并盖章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项目,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在保障招标质量和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经所有投标人签字同意,招标人可以合理缩短招标时限,但应当保障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必要时间。

第二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三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在开标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拟投入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开标会议,并现场核验身份;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选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会议和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参加并公证。

第二十七条评标活动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并出具初步评审报告。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及办法,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审查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属于重大偏差的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属于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予以补正;

3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手段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对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从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摇号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依据摇号结果出具评标报告。

第二十八条摇号规则与程序:

(一)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摇号活动由招标人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三)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摇号规则与程序,严格遵守现场纪律,确保摇号活动有序进行。

(四)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由公证人员检查摇号机和摇号球,进行两次试摇号,并宣布摇号机运转情况。在开始正式摇号之前及摇号过程中,若投标人对摇号机、号码球或者摇号结果有异议,应在摇号现场提出。若投标人在摇号现场无异议,则视为认可摇号的结果。

(五)每个号码球摇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登记摇号结果并当即通过屏幕向投标人公布。某一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招标人代表、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督人员三方当场签字确认。入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摇号结果。所有专业类别入围投标人摇号完毕后,招标人当场宣布入围投标人名单及排序。

(六)如果遇到摇号器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发生故障,导致摇号过程中断等特殊情况时,发生故障之前的摇号结果依然有效。

(七)各方须认可摇号产生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投标人号码球号。投标截止时间后,在现场监督人员和公证人员的共同监督下,按照签到时间顺序摇号确定投标人号码球号。

(二)向摇号机投放号码球。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由公证人员依次逐个展示后将号码球投入摇号机内。

(三)摇号机摇出的第一个号码球号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确定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条通过摇号选取的号码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随机选取资格。

第三十一条摇号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公证人员现场宣读公证词,并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按顺序延伸的中标候选人经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进行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采用摇号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进行招标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监察部门对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用本办法实施的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的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中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标的项目负责人等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应按时进入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构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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