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奖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0月20日
漯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奖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创卫工作力度,激发各区工作积极性,依据《漯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漯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城区。
第三条奖惩资金的缴纳标准。奖惩资金由各区缴纳和市财政补贴筹集,其中各区每年各缴纳100万元,市财政补贴100万元,共计600万元。市财政补贴资金从创卫专项资金中列支。奖罚资金由市创卫办具体管理,各区根据市创卫办通知将应缴纳资金上解市财政,连同市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条奖惩资金的使用。奖惩资金专项用于创卫季度考核、专项考核、竞赛活动和有奖举报。市创卫办、市财政局根据创卫季度考核、专项考核、竞赛活动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注后联合下发文件,明确奖惩金额,其中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奖罚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各区财政部门;考核罚金和有奖举报由各区财政部门在奖罚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逾期不上缴的,由市财政另行扣缴。上缴或扣缴的资金纳入奖惩资金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当年超支的,使用下年资金弥补。
第五条奖罚事项及标准。在创卫工作季度考核中排名第一的区,奖励50万元;第二名的,奖励40万元;第三名、第四名不奖不罚;最后一名罚20万元。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市财政已安排有专项奖补资金的除外)排名第一的区,奖励30万元;第二名的,奖励20万元;第三名、第四名不奖不罚;最后一名罚10万元。在竞赛活动中排名第一的区,奖励20万元;第二名的,奖励10万元;第三名、第四名不奖不罚;最后一名罚10万元。对辖区内积存垃圾(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或超过1米以上的垃圾带)、油烟烧烤、旱厕进行处罚。发现辖区内一处积存垃圾,处罚责任区50元;发现辖区内一处油烟烧烤处罚责任区50元;发现辖区内一处旱厕处罚责任区200元。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