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重大意义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条例》对当前和今后工作的指导意义。

1、促进全面深化改革。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重要一环,是向改革要动力,向市场要活力,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监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对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意义重大。

2、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基础。通过褒奖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企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3、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4、推动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条例》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地分析、判断其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为其投资和经营行为、决策提供参考,满足自身创业需求;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利用公示信息资源,加快促进服务业发展;着重发挥转型时期竞争政策作用,对于应对经济运行新常态,促进结构调整,推进创新型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市场监管理念,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应用为基础,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水平,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营造充分竞争的发展环境,为加快漯河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三、工作目标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要以企业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断完善功能,强化管理维护,加强公示信息数据管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各项监管制度顺利实施。其他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依法应当公布的企业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加强沟通和对接,尽快形成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发挥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石作用,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促进漯河经济快速发展。

四、重点任务

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县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其他政府部门和组织要积极配合,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升企业信息采集、整合、服务能力,通过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约束等手段,强化信用监管。企业作为信息公示主体,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企业信息科学抽查制度。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县区应根据《条例》规定组织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抽查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在抽查中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化、专业化信用评价工作,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以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以行业组织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以公众监督约束保障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社会化水平。

3、建立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认真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超过3年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采取约束措施,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发现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自行纠错,修改前后内容应同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后可以申请移出。企业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积极拓宽企业公示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企业公示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查询;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和质询的政府部门应当认真查证,并及时书面答复申请人。

5、建立部门联动响应的信用约束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企业信息互联互通,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强化信用约束,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守信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联席会议由市编办、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管、地税、质监、统计、食品药品监管、金融、国税等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制订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安排,做好本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和信息互联共享工作。各县区要尽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形成较为健全的市、县、乡三级企业信用信息建设领导体系。各级政府要将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做到项目有户头,资金有投入。

2、加强宣传培训。把企业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守法意识。大力宣传诚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诚信经营社会舆论环境。强化业务培训,重点培训从事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业务骨干,以点带面,促进业务素质整体提升。加强公示系统操作的培训指导,使企业熟悉和掌握登录方式、公示内容、公示程序和方法。通过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认识,加快形成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提高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

3、加强安全保障。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在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中,要不断强化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和市场监管职能;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强企业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加强公示系统运营管理,提升技术保障水平,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工作,防止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

4、加强智力保障。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进步,积极应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推进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风险。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培养企业信用管理专业人才。鼓励专家学者和大学生等积极参加企业信用志愿者活动。 

5、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和情况通报机制,对信息公示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县区和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整改,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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