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为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以及《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豫水建管〔2014〕5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指导思想
按照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等多种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工程长期有效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农田水利工程范围
我市农田水利工程范围包括:机井工程及提水设备,田间沟渠及配套桥涵闸,自流灌区末级渠系及节制、量测水设施、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及其输水管道等。
三、农田水利工程产权
以国家投资为主或村集体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其他投资主体兴建的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农田水利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农田水利工程明晰产权由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县区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部门参与完成。
四、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该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流转土地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拥有优先使用权;对未流转土地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有所在村集体明确专人负责管护;对较大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乡镇的,由乡镇安排专人负责管护。
五、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
为保证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全市各级政府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和维修。
六、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模式
各县区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创新和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模式,探索农田水利工程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维护,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维护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承包、租赁、拍卖等收入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七、农田水利工程行业监管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乡、村等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的监管,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维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水利基层管理单位、村集体、流转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提高管护水平。
八、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进度安排
各县区要按照《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总要求,加强领导,加快实施,以改革促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2014年底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和颁发产权证工作。
2015年,健全相关制度,落实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具体管护办法和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成管护经费核定,将管护补助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2016年,完成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措施、制度的扫尾、完善、总结工作。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