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9.1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9.12”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漯安办〔2014〕26号)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意见。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二、同意由市安全监管局对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四、漯河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漯河市豫南口岸物流有限公司要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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