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2〕1号)、《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豫政三年整治通〔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总体要求,以道路交通安全三年综合整治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机制、安全检查、隐患整治、道路管养、落实职责、严格执法,全面推进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经费保障、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考核过硬、“县管、乡包、村落实”工作机制有效落实;建立常态化管理队伍,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致人伤亡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加大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从财力、人力、物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11〕50号,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全市各县区、乡镇政府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主体责任,县区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乡镇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履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站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现有乡镇干部中调配解决,统一称作“交通管理员”。行政村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主任由村干部兼任,确定专人专司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称作“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管理员和交通安全协管员数量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和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量大小确定。

  (五)落实经费装备。全市各级政府每年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基本工作经费保障。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专职交通管理员基本经费和行政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补贴经费纳入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市财政予以补助,县区、乡镇政府负责配置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六)明确工作职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完善辖区机动车和驾驶人基本信息等工作台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摸排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纠正、制止、劝导交通违法行为,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室负责管理本行政村车辆、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开展宣传教育,在村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检查、提示、劝导,督促新购机动车所有人办牌办证,无证的村民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检审验。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行政村道路安全管理室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

  (七)建立健全乡镇交警中队。按照《规划》关于“平均2个乡镇设置一个乡镇交警中队”的要求和公安部有关规定精神,各县区按照2个乡镇设置一个交警中队、每个交警中队不少于5人的标准建立公安交警队伍。乡镇交警中队为县交警大队、公安分局交巡防大队的派出机构,依法管理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人财物由县区财政全额保障。

  三、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八)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道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对农村道路建设资金投入。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到位。

  (十)排查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各县区、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逐步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路段,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实施农村道路安保工程。加大农村道路安保工程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特别是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要严格按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

  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二)严厉整治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区要由交警中队组织,派出所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配合,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和农村集市等场所,定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巡查,重点纠正农村面包车超员超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十三)公安派出所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关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07〕27号)要求,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掌握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基本情况,建立台帐;排查无牌无证机动车和驾驶人并动员其办牌办证。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

  (十四)加强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根据农村客运的特点合理布局,建立适合农村客运、方便群众上下车和安全便捷的客运站点。

  (十五)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按照“多予少取,放活让利”的原则,制定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农村客运。

  (十六)引导农村客运车辆公司化经营。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公司化、规范化经营,增强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

  六、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

  (十七)推动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的安全监管。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或提供校车服务。在过渡时期内无论是专用校车还是非专用校车,只要符合国家标准,要及时审批,最大限度的满足学生、幼儿的乘车需要;另一方面,加强对现有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排查和监管,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严禁超员超载。合理设置校车通行线路,要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

  (十八)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并组织开展“摩托车安全头盔下乡”活动,争取摩托车驾驶人全部配备安全头盔。

  (十九)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管理。严禁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以农村短途客运车辆为重点,开展严查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七、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对造成重大伤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处置,减少伤亡。

  八、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一)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各县区在电视台、广播站每月至少播出一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所有的行政村安装大喇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至少有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或挂图,所有的学校、幼儿园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个年级配备一个教学班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安全教育教材,保证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节交通安全教育课。充分发挥主题班会作用,每学期举办不少于1次的交通安全教育讲座,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十三)培育推广典型。注重选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每年至少推出1到2个县区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各县区每年至少推出1个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典型。

  九、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制定科学考评考核办法,全面客观实施考评考核,严格落实奖惩。

  (二十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地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情况,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路面管理、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二十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倒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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