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2月4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10〕43号)、《漯河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运转程序》(漯政〔2012〕1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组织实施工作。代建中心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可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并协助代建中心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政府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 、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六条全部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代建项目,由代建中心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非全部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代建中心或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分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还贷方案作出说明。

  代建中心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物资等,由代建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代建后30日内,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应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代建项目应当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和工程担保等制度。

  第二章 代建项目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负责对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批复;

  (三)负责代建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审批;

  (四)负责项目投资概算的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

  (五)依法对代建项目招标形式进行核准;

  (六)依法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稽察,并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七)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代建项目的资金安排、资金下达;

  (二)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四)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五)负责对代建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七)参与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的编制,参加代建项目开标、评标会议;

  (八)核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市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代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二)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计。代建中心需提前告知审计部门重大变更项目,审计部门及时安排人员参加现场勘验;

  (三)负责对代建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四)以上所列第一项、第三项,代建中心需将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政府安排纳入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审计项目程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市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相关文件要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代建中心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赢利性工程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三)依法确定专业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消防、施工许可证等项目建设的有关手续;

  (五)组织实施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物资等招标采购活动;

  (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七)负责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支出进行审核,根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或使用单位提交工程款拨付通知和相关资料,由市国库支付中心或使用单位进行支付,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八)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生产安全等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九)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十)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十一)按规定需进行审计的代建项目报市审计部门审计;

  (十二)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意见,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

  (三)负责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协议;

  (四)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代建中心编制设计任务书,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成果进行确认;协助代建中心完成代建项目室内、外装修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进行确认;

   (五)负责建设土地的征用、土地附属物拆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办理;

  (六)负责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外部环境协调;

  (八)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九)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代建中心工程款拨付通知,及时向相关单位支付除市级财政资金外的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职责不变。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根据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复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应报请市政府审查,决定是否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九条决定由代建中心代建的,使用单位应按市政府决定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有关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协议。

  第二十条代建中心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招标形式,依法确定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进行设计前,使用单位应在项目估算投资的范围内,向代建中心出具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代建中心应对使用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建设内容符合投资估算要求后,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设计单位在项目投资估算范围内进行初步设计,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分析,确保初步设计概算的合理性。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出投资估算的10%,由使用单位负责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不予调整的,按原投资估算调整初步设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查,核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代建中心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依法确认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代建项目应推行施工图设计总承包,施工图深度应满足各专业工程施工并达到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物资供应单位。

  第二十六条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三)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七条代建中心应提高代建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对技术复杂的大中型代建项目推行具有虚拟仿真施工技术的建筑信息模型用于项目管理。代建中心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单独列支该项技术使用费,并按程序将概算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由代建中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使用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代建中心应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成后,代建中心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代建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资料都要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代建中心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建设工程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各方签证后, 属于市级财政资金的,由代建中心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和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统一由市国库支付中心进行支付;属于上级下达资金、国债资金、市级政府信用贷款财政担保金、境内、外捐款或自筹资金的,由代建中心出具工程款拨付通知,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款拨付通知及时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二条代建中心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确定实行代建后,未经代建中心通知,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工程资金。对项目确定实行代建以前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实行代建时,使用单位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告知代建中心,并对不合理支出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五条凡是批准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使用单位前期工作发生必要的费用经批准可列支外,使用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代建中心对代建管理费的列支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代建中心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城建、财政、监察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因施工、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单位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还应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代建中心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代建中心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因使用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越位、资金拨付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干预项目管理、违规干预项目招投标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造成代建项目超投资概算、工期拖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代建项目的审计、监察、稽察过程中,发现代建中心、使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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