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漯河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2月27日 

漯河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耕地破坏程度鉴定依据,保障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或其他破坏耕地类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程度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地中包括宽度小于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破坏耕地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建窑、建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行为。

第五条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由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申请、受理、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鉴定技术结论出具等程序和鉴定收费标准按鉴定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果需经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出具鉴定结论。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核认定的,应当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核认定,可以进行现场踏勘。

申请审核认定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审核认定申请书;(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技术结论及相关附件;(三)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事项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供由农业部门或者环保部门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报告。

第七条 申请鉴定宗地的地类按照违法占地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违法占地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进行认定。当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为基本农田时,按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确定的地类认定;其他情况按照违法占地前的现状图原地类进行认定。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耕地,未经依法批准农转用的,按原地类确定;有农转用批准手续的,按照批准后的用途认定。

第八条 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

(二)采用水泥或其他材料固化(硬化)地面厚度10公分以上的;

(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挖损土地深度超过30公分以上的;

(四)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污染渗透深度超过10公分以上的;

(五)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被污染致使三季以上(含三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六)其他造成耕地严重破坏难以复耕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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