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5年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漯河市2015年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9日

漯河市2015年批而未用土地处置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结合我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现状,为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分类处理、依法处置”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清理处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通过6个月的集中清理处置,查清我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情况,并对清查出的土地逐宗研究处置方案,分类推动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制定相应处置方案,积极推进征地和供地工作,提高批后供地率,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及时利用,不断提高我市建设用地的利用率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清理范围

  1.批而未供土地

  2010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主要查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位置、使用现状、批准(规划)用途、未供原因等情况。

  2.供而未用土地(含闲置土地)

  对供而未用土地,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包括超过动工期限未满1年未动工的土地;超过动工期限满1年未满2年未动工的土地;超过动工期限满2年未动工的土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主要任务

  根据清查结果,分类处置,明确供应方式、供地时间,加快供地速度。批而未征土地,要在2015年7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度补偿到位;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划拨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争取在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1.对未供即用的公益基础设施、道路等项目用地,要在2015年6月30日前依法处罚到位并完成征收工作,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其他未供即用项目用地,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2.对项目未落实、原项目已取消等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宗地,由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分别出用地建议,尽快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其他项目。

  3.对征收补偿未到位的项目用地,由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15年7月30日前做好征地补偿费支付工作,及时开展地上附属物处置,尽早做好净地交付工作。

  4.对上报用途与实际不符的项目,由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按实际用途在2015年7月30日前出具批复意见,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要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以出让方式供应的要力争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供地手续。

  三、工作步骤

  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公司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重点做好2007年以来的清理处置工作。

  (一)摸清地数阶段(2015年6月15日前):结合2007年至2014年农转用、征收用地台帐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台账,对辖区内农转用、征收用地和已供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摸底清查,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二)整改处置阶段(2015年6月16日—10月30日)。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抽调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按照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分类制定整改措施,边整边改,确保清理处置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5年11月):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立预防批而未用的长效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及时有效利用。

  四、工作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

  1.征地批准后3个月未实施征地的,对辖区政府下达预警函,督促组织实施征收;

  2.征地批准后6个月未实施征地的,对辖区政府下达整改意见函,督促限期征收。

  3.对征地批后9个月未实施征收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4.对征地批后满1年未实施征收未实施占地的,由市政府统一实行区位调整。

  5.满2年未实施征收的,批文自动失效。

  (二)供而未用土地。

  1.对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供而未用的,土地使用权人需提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配合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证明材料后,应向相关部门致函进行核实,有关部门须于10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本部门意见。经核查属实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等规定进行处置。对没有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属实的,按照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供而未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涉嫌利用规划、征收等方式“捂地”造成土地延期开发建设的,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2.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行为造成土地供而未用的,各县区要责令土地使用权人书面说明未动工开发情况,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3.处置供而未用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处置时应当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供而未用土地处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及相关单位要将整改征地率、供地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列为一项重点工作,建立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落实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该项工作,并取得实效。

  (二)全面梳理,分类整改。各相关单位要对2010年以来已批建设用地征收、供应情况全面梳理,认真剖析问题原因,分类别、分步骤、有重点地落实整改措施。按照省政府规定,对因项目不确定、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项目。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将土地供应率纳入各县区及相关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行动缓慢、组织不力、整改不及时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按照2012-2014年度征地率不低于80%,供地率不低于70%;当年征地率不低于40%,供应地率不低于30%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对县区政府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并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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