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促进协调发展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促进协调发展的

意见》

(漯政[2012]36号)文件节选

 

四、政策措施

    (一)市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要重点支持城区企业“退二进三”项目,各区相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城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

    (二)对各区搬迁改造企业实施“退二进三”,原则上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按照“因企施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研究。

    (三)对搬迁改造企业的职工安置,比照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职工安置必须足额交纳“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彻底解决各类遗留问题。

    (四)土地处置。列入搬迁改造名单的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储备用地。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需求,对企业搬迁改造后的土地,按照规划用途予以公开出让。对土地出让溢价部分,在上缴规定税费后,市政府将其全部资金拨付搬迁改造企业,用于解决职工安置和新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搬迁改造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发展规划、投资强度等提出搬迁改造用地申请,经所搬入产业集聚区审核确定后,报市“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区建设用地,市政府在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执行。

    (六)搬迁改造企业在新厂区建设过程中,除省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市、区两级地方政府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对搬迁改造企业税收统计实行分享制。搬迁改造企业在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工业项目,统计工作仍由该企业所隶属的原区政府负责,同时向所在产业集聚区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税收征管划分,按市产业集聚区有关政策执行。对企业搬迁改造中取得的补偿收入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有关条款执行。

    (八)市区建成区产业“退二进三”规划范围内,不再新审批设立第二部分“工作内容”中所述7类工业企业。

    (九)列入“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计划的企业,现址建设项目一律停止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经批准暂不实行搬迁的企业,严格控制现址新建、扩建项目,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向产业集聚区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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