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2]43号)文件节选
第一条 为规范漯河市知名商标(含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下同)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漯河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在知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漯河市知名商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