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民生创业二十项措施〉的通知》

 

漯河市工商局

《关于印发〈漯河市工商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民生创业二十项措施〉的通知》

 (漯工商[2012]76号)文件节选

 

一、政策放宽,方便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准入

(一)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名称条件

1、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科技”、“商务”、“营销”、“物流”、“农家乐”、“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创意设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等不反映具体行业或能够反映服务内容、方式的字词表述行业;

2、允许连锁经营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设立时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允许小型微型企业因调整经营方向、做大做强等特殊原因,在其原名称经核准后的一年内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3、支持个体工商户支持转型升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

(二)放宽小型微型企业经营范围核定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外,小型微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的,积极予以支持;

5、允许小型微型企业用新兴行业、新兴产业表述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

6、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发展。积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

(三)放宽小型微型企业住所要求

7、凡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或租房协议,均可以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视为有效住所和经营场所;

8、允许将自有或他人住宅,在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后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有权证的,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即可作为登记注册的有效材料;

9、在有形市场内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的,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作为该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四)放宽小型微型企业出资方式

10、投资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11、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费用减免,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成本

12、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分支机构按其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50万元的,按原规定征收登记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等于或低于50万元的,免征登记费;

13、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一律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和企业年检费;

14、免征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以上费用免征期限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15、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三、服务优先,全方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发展

16、落实指导服务。设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在各注册登记窗口配备高素质的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做到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名称核准、优先受理登记申请、优先核准企业登记;

17、开展投资咨询服务。设立创业服务热线、12315申诉举报网络,接受创业人才咨询和投诉。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信息资源库,对来漯河创业人才提供信息服务;

18、提供义务服务。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开登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应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示范文本等,提供申请表格网上下载和网上申请等多形式服务,方便小型微型企业办事;

19、推行限时服务。对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场核准办结。申请小型微型企业登记除确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实行5日内办结;

20、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发挥各级个私协会作用,组织小型微型企业开展“创业知识技能入门培训”、“创业人才成长培训”、“高端创业人才提升培训”,举办创业人才论坛等。组织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杰出创业人才”、“创业明星”、“创业新星”争创、评比活动,树立一批明星企业、品牌企业、扩大企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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