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漯政办 [2014] 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2014年11月4日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漯政〔2014〕59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在我市,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对境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实施。
2、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和家政生活服务等行业领域创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系统软件开发、科技创新升级或配套设施投入(基建和土地款除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诚信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对项目系统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对围绕我市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和家政生活服务等行业领域创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诚信规范运营纳税,按经营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积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我市。对新引进入驻市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租赁场地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租期在3年及以上),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助:第一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二年分别给予50%的补助;对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漯河登记注册分支机构,诚信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应用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诚信规范运营纳税的经营主体,按经营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形式年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B2C、C2C等形式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建设
1、支持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对各类园区利用现有条件规划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优先配套完善基础通信设施、光纤宽带网和移动通信网,实现园区的光纤宽带全覆盖,优先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开展配套设施投入。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15万平方米以上和4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按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形成电商聚势效应。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每自主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且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区(基地、楼宇)内,诚信规范运营2年以上的,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对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配套服务企业)实行租金优惠,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给予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结合实际,每年市财政安排用于开展电子商务宣传与培训的资金。
2、支持发展行业电商联盟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专业行业商会(协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达到联盟企业数50家以上,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授牌的,给予运营主体(如服务中心)10万元的补助,用于支持项目启动;支持配套设备投入,支持在专业网站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设立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大专院校或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基地)设立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具备每年为全市输送大专以上电子商务领域人才100人以上、开展电子商务培训500人次以上;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5家以上,建立云计算服务平台或大数据应用中心等并为20家以上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授牌,对其相关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中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服务、仓储用地、物流信息发布等功能,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其配套设施投入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每年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入围企业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及政策资金扶持。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提出申请。列入市级各项优惠政策补助项目单位,向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漯河市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登记表》
2、《漯河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投资项目明细清单、发票等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项目竣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须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平台企业提供注册用户数证明。
6、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办理程序。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考核或验收,并签署审核意见,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在媒体上公示。媒体公示期满后,由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助资金。
四、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政府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政府每年安排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财政资金总额为1000万元,若各项补助总额超出1000万元,企业所得补助按比例递减。
(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并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企业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市推进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审计、工商、国税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
(三)同一企业(公共平台)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补助。
(四)奖励实行一票否决原则。企业和经营者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不得享受补助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