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漯政办 [2013] 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3年7月30日
漯河市加快研发中心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研发中心建设,把漯河建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创新中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和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本政策所指高端研发中心系国家级研发中心。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中心建设资助,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建设资助、研发项目资助、购房补助、自建办公用房贷款贴息等。
第三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围绕我市战略支撑产业、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建立各级各类研发中心。
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研发中心,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人民币,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奖励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
第五条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其研发场地和技术装备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研发中心。
第六条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高端研发中心,正式运营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政府给予最高资助1000万元,同级政府按市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对非独立法人的,市政府给予最高资助500万元,企业所在地、注册地或纳税地政府按市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第七条对国内著名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系统的独立研究院所,整建制迁入或落户漯河建设的,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其专门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办理用地手续,也可按科研用地协议出让。
第八条企业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中心、跨国公司合作,单向引进或在漯河合作共建研发中心的专门用地,可按科研用地协议出让或土地招拍挂出让。
第九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在漯河购置办公用房的,同级政府给予购房单价1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的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建办公用房有贷款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协助其开展商品房购置谈判、团购等,争取商品房市场优惠价格。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高端研发中心的正式研究开发人才的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按规定享受漯河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和省计划要求配套的,足额配套。
第十三条对引进的年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高端研发中心,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的补贴,之后2年给予50%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重点向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倾斜。各有关部门从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基金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对研发中心给予优先扶持、重点培育。
第十五条研发中心的建设工作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口实施,资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