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增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法》、《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漯政〔2012〕6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报送2016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为标准,科学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实现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报送内容
报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应按要求填写《2016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将拟制定文件的文种(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起草依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拟调整解决的主要问题、完成起草并送审的时间计划和项目负责人及科室等方面的内容填写清楚。已经起草草案的,应当连同草案一并报送。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市可以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范围主要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上述事项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措施已有明确规定且可操作性较强的,不建议再作为立法项目提出;没有依据且内容超出市政府权限的事项不得提出建议项目;法律依据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提出建议项目。
(三)各部门在拟定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当全面了解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状,随时关注最新立法动态,认真分析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急需的、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作为建议项目。
(四)建议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机应当比较成熟,涉及有关部门之间争议的问题已经协调解决或者已着手协调,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一旦列入计划,能够尽快开展起草及送审等工作。完成起草送审的时间原则上不能晚于10月份,如果10月底之前不能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送审工作,不得提出建议项目。
(五)各部门在报送计划建议项目时,应当认真填写《2016年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于2月1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联系人:郑义龙,电话:3131815)。
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提报的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认为具备条件的,统一汇总征求各分管市长的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发布2016年度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凡未列入市政府2016年制定计划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查,市政府原则上不予上会研究。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定的,由各部门自行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分管市长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作为追加项目。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