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3日 

  漯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完成《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漯政〔2014〕57号,以下简称《计划》)任务,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办〔2016〕27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大力开展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依据《计划》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2016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6年,确保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9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74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推进能源结构优化。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年底,煤炭在我市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省定目标内。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深入实施清洁能源战略。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力争2016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较2015年有所增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我市煤炭总量控制。依据省下达给我市的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县区(管委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和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燃煤散烧管控力度,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没和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煤质抽检)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具备条件的县区(管委会)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减少市民取暖燃煤量。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具体见专项任务目标),临颍县、舞阳县城区2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各县区可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所有区域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大力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原则上10月底前,华电集团漯河发电厂完成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9.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强化水泥粉磨站治理。2016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依法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10月底前完成耐材、陶瓷、烧结砖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凡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石化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无组织VOCs控制,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企业,原则上一律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按照《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钢铁、有色、建材、化工、涉汞、涉铅、高毒农药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对省控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各县区(管委会)要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按照《2016年河南省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数字能效推进计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2.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完成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针对部分区域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依据各县区(管委会)空气质量排名,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4.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8月底前完成省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资总公司。

  15.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辖区内销售。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6.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执行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出台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力争到2016年年底,实现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70%以上,积极建设党政机关充电设施。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 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1.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全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辖区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4.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5.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6.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各县区(管委会)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7.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8.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加强对环卫、保洁人员教育管理,严禁在保洁过程中就地焚烧垃圾,对擅自焚烧生活垃圾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沙澧河建管委。

  29.控制烟花爆竹燃放。要制定市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0.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漯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同时,应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1.建立预测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2.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3.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水泥、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4.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5.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根据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36.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市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7.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按照河南省统一部署,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8.编制《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河南省统一部署,编制《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9.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0.提高科技治污水平。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对认真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1.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新建成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舞阳县、临颍县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舞阳县、临颍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42.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备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3.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县区(管委会)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4.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市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对 “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建委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质检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5、实行信息公开。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6.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管委会)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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