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市区和郊区、镇区范围内及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市区和郊区

  市区的范围为:

  白云山路(原107国道)-龙江路-中山路-樟江路(原南环路)合围区域。

  郊区的范围为:

  1.中山路-龙江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宁洛高速公路合围区域;

  2.西城区规划建设区域,沙澧产业集聚区(不包括西城区规划建设区域)、淞江产业集聚区(不包括市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区域)、东城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

  3.白云山路-孟平铁路-京广铁路-龙江路合围区域;

  4.源汇区干河陈街道、郾城区城关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镇在上述范围之外的辖区。

  (二)各建制镇镇区

  1.大刘镇:东至京广高速铁路,西至顺山大道,南至漯舞公路,北至白马路。

  2.空冢郭镇:东至马沟,西至京广高速铁路,南至漯午路口西三公里路,北至翟庄村。

  3.孟庙镇:东至李漯路,西至107国道,南至龙江路,北至孟平铁路。

  4.商桥镇:东至107国道含靳庄,西至商桥西,南至靳庄、大闫颍河桥,北至北商桥与临颍交界。

  5.龙城镇:东至六支渠,西至坡大线,南至沙河,北至幸福渠。

  6.新店镇:S238省道东起新店镇、龙城镇交界处,西至新店镇双楼徐村两侧各150米范围内。

  7.裴城镇:东至诸张、铁炉行政村,西至潘王、中和寨行政村,南至寨子、三丁、裴城行政村,北至东芮、西芮行政村。

  8.李集镇:东至相树张,西至大宋,南至李集,北至后李。

  9.黑龙潭镇:东至河沿李,西至何庄,南至半截塔,北至河沿李。

  10.召陵镇:东至归村东面省道238线与漯周路交叉口以东召陵镇东边界,西至召陵路-漯周路-李村-东坡李公路连线西侧300米,南至宁洛高速公路,北至省道238线北侧300米。

  11.老窝镇:东至镇政府东500米,西至镇政府西600米,南至老窝第二中学,北至郭陈中心小学。

  12.邓襄镇:东至花园路,西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至漯上路,北至邓湖路。

  13.万金镇:东至乔庄-温王公路,西至前崔-卸载-曹楼-柿园张-郭漯路,南至温王-龚堂-大姜-前崔公路,北至郭漯路-后宋路-小宋庄-乔庄连线北侧1000米。

  14.姬石镇:东至镇政府东800米,西至许慎路,南至政文路南50米、北至政文路北300米。

  15.青年镇:东至侯庄-青年村公路以东青年镇东边界,西至井乔线(邵庄-小徐-漯阜铁路南侧1000米段),南至漯阜铁路南侧1000米,北至漯周路北侧300米。

  16.阴阳赵镇:东至程庄新村界碑,西至姬东村东南北路,北至张王于村与刘湾村路口,南至阴东村(坡大线与戴庄西路十字交叉口)。

  (三)工矿区

  经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批准,漯河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工矿区。

  说明:市域范围内,以道路作为征税范围界线的,道路两侧临街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等级

  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一级土地范围

  白云山路-淞江路-中山路-樟江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二)二级土地范围

  1.白云山路-龙江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宁洛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土地;

  2.贺兰山路-沙河-白云山路-澧河合围区域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范围

  1.京广高速铁路-澧河-白云山路-漯舞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2.贺兰山路(六支渠)-龙江路-白云山路-沙河合围区域的土地;

  3.京港澳高速公路-龙江路-凤凰山路-宁洛高速公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4.京广铁路-宁洛高速公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市域南边界合围区域的土地;

  5.白云山路-孟平铁路-京广铁路-龙江路合围区域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范围

  征税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三级土地之外的土地。

  说明:以道路为土地等级范围界线的,道路两侧临街纳税义务人统一按该路段较高等级税额标准征税;交叉路口各走向的第一个纳税义务人,按该路口最高等级税额标准征税。

  三、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仍为:一级土地1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6元/平方米,四级土地3元/平方米。

  四、执行日期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漯政文〔2007〕101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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