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土地市场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租赁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7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批准,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对外出租的, 由出租方向市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租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的用地单位, 由市政府依法对出租方予以处罚。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性质进行商业、旅游、金融、娱乐等经营性用途,而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的,视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租金。

  三、依法拍卖、转让的房地产,需要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规定缴纳以前欠缴的土地收益租金后再进行拍卖、转让。

  四、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依据基准地价的50%征收。土地收益租金按年度收取,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在年底前缴清,逾期缴纳国有土地收益租金的,从翌年1月1日起,每日按应征收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加处滞纳金不超过核定的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数额。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对于隐瞒转让、出租和拒不缴纳土地收益租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截留、坐支和随意减免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违纪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六、企业因整体出让、分拆出让、股份制改造、股权出让、破产等原因,须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停产、半停产或特别困难企业需利用原占用的划拨土地开展生产自救的,其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确需减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收入的征收机关。财政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作为土地收益租金的代征机构,经办理委托手续后,开展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工作。不经财政部门委托,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征收土地收益租金。

  八、今后国有土地收益租金随市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自行调整。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收益租金征管的通知》(漯政〔2006〕39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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