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漯河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我市蓝天工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依照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第四条  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漯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要求,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年度分配比例,分配到各县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第五条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年度生态补偿金为按照每项考核因子计算的每季度生态补偿金之和。

  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年度环保责任考核目标值)×生态补偿标准。

  第二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第一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三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两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第四季度每项考核因子的生态补偿金=(当年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当年前三个季度每项考核因子平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每项考核因子的平均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标准为每项考核因子每微克/立方米20万元,按照以上办法进行计算。当计算出的生态补偿金为正值时,是对各县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度;为负值时,是对各县区财政的生态补偿金奖励额度。

  第六条  与上年度相比,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县区实施年度惩罚性扣款。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每项考核因子每超过1微克/立方米扣款40万元。可吸入颗粒(PM10)、细颗粒物(PM2.5)年度平均浓度未超过上年实际平均浓度的,不扣款。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考核数据采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

  第八条  市环保局负责核算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向各县区通报生态补偿金扣缴额和奖励等情况。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采取按季度考核计算,按年度清算。

  各县区获得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奖励资金,应当统筹用于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扣缴各县区的生态补偿金首先用于支付省扣缴漯河市的生态补偿金。剩余部分按照本办法对各县区进行奖励,若仍有结余,结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若剩余部分不足以对县区进行奖励,缺口从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十条  对生态补偿金核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裁定,由市财政局依据裁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和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可对城市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考核因子和扣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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