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漯河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财政资金申报、审核、研究、报批严格按程序办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预算安排

 

(一)财政部门拟定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每年下半年,市财政结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新政策、新情况,结合预计下年财力状况,提出次年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原则,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二)市财政印发编制部门预算有关文件。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将部门预算编制口径及基本原则等有关文件,下达市直部门,作为编制次年部门预算的依据。

(三)市政府研究重点支出事项。市政府组织相关会议,研究下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安排计划,确定需要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事项,明确确定具体金额。市长、常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委、市政府或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上级要求签批列入预算的项目及金额。

(四)市直部门申报部门预算建议。市直部门根据部门职能、预算编制文件、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有关政策,提出本部门预算建议,经部门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报分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召集部门、市财政对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研究,初步确定具体项目及金额,并对部门所有需列入部门预算建议的项目经费签批“同意列入预算”意见。部门根据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修改完善部门预算建议后,将分管副市长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的部门预算建议报市财政。

(五)市财政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建议。市财政结合财力状况、项目轻重缓急、相关政策及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批意见,审核平衡各部门预算建议,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审核同意、市长审定后,市财政编制市级政府收支预算草案。

(六)市政府研究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市财政将市级政府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市政府会议进行研究,并对重点支出、重要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安排情况予以说明。

(七)政府收支预算按程序批准后下达执行。市财政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政府收支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请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预算执行

 

(一)已下达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1.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时间进度直接拨付。已下达到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市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到单位执行。

2.一般性项目经费根据单位申请拨付。已下达到部门的一般性项目经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支付,市财政根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3.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项目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拨付。已下达到部门的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时,主管业务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情况提出支付计划,商市财政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市财政根据分管副市长“同意支付具体金额”的签批意见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后,分管副市长将重点项目与专项资金支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汇报。

(二)未下达到部门的预算资金

年初预算安排能够明确到部门的资金,一般下达到部门。对预备费、年初不能明确到部门的预留资金等,年初预留在财政预算部门,执行时,根据单位申请和市政府审批情况下达到有关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是:

1.人员经费类资金:单位申请,财政审核,财政局长或政府审批。

(1)人员正常变动、晋升需要安排人员经费的,单位向市财政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市财政根据政策和有关部门审批情况予以审核,提出支出安排意见,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市财政局长签批“同意支付”意见,市财政执行;属于非财政统发工资的,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支付”意见,市财政执行。

(2)涉及新政策、情况特殊的,市财政提出初步意见,并测算增资情况,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汇报后,提交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市财政根据政府会议确定意见先行执行,随后再书面报常务副市长审签,常务副市长签署“拟同意支付”、市长签批“同意”。

2.其他类资金:单位申请,政府签批,或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签批。一般签批原则是: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其中常务副市长签批支出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再报市长签批。

具体办法如下:

(1)上级或市委、市政府已确定具体金额的

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意见,市财政执行。

(2)上级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办理,需要安排支出,但未确定具体金额的

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签属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直接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直接予以签批。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时,直接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意见;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同意办理,转财政审核”的意见后转市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执行。

(3)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但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支出的

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申请直接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直接予以签批。

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时,直接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意见;需要财政部门审核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署“同意办理,转财政审核”的意见后转市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执行;

需要提交政府会议研究的,常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后,提交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根据会议意见签批“同意支付具体金额”,市财政执行。

(三)上级补助资金

上级下达我市的补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主管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资金分配下达后,分管副市长需及时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汇报上级补助资金下达、分配情况。

1.已明确具体项目的,按规定项目执行,市财政根据单位意见直接下达资金。

2.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提出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对其分配情况是否符合上级要求审核后,主管业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分管副市长签署“同意”意见,市财政下达资金执行。

3.未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方向的,市财政按规定用于保障基本支出和重点支出需要,按市级财力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县区上解资金等

县区上解资金等一般属于专项上解资金,具有专门的使用方向或用途,安排使用时,由分管副市长签署“同意支付具体金额”执行。资金支付后,分管副市长及时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汇报。

对于可统筹使用的上解资金,纳入市级财力统筹使用,按市级财力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预算变更

 

预算资金下达后,一般不予变更,确需变更使用的,单位向市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分管副市长同意的,签署“拟同意变更”意见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同意执行”后,市财政执行。其中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常务副市长签署“拟同意执行”后,市长签批“同意”,市财政执行。

 

四、财政收回资金

 

市财政收回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单位需再使用的,单位向市财政提出申请,财政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向市长汇报后,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根据会议确定意见签批“同意支付”,市财政重新下达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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