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财政局、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3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2016年11月9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原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政策体系。坚持与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完善文化、体育管理体制相衔接,制定市、县级协同配套、操作性强的购买政策体系和管理规范。
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文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购买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购买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开展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原则,规范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购买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购买主体是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范围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选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拟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明确具体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三)明确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内容健康积极向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制定购买目录。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要根据豫政办〔2016〕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情况,制定面向全市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购买目录,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五)完善购买机制。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根据所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特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加强跟踪监管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七)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容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承接主体要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发行服务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强化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中,要侧重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做法,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逐步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严格监督管理。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歪曲服务主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宣传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附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四)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五)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六)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维护。
(五)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七)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八)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四)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