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漯河市“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省关于推进“煤改电”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煤改电”工作,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014号)和《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突出重点、县区主体、分类完成”的原则,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从能源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强化环保强制性约束和政策引导性扶持,严格控制增量和优化调整存量并重,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煤改电”,最大限度地减少散烧煤,加快提升我市电气化水平,形成清洁、安全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为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6年12月底前,市区禁燃区内实现“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除外),鼓励市区禁燃区外同步推进“煤改电”。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和“洁净型煤替代”除外)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底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制定“煤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详细摸底调查,建立“煤改电”项目实施清单。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实施“煤改电”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推动落实阶段(2016年12月底前)。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推动“煤改电”各项措施落实,市区禁燃区内实现“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除外)。鼓励市区禁燃区外筛选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村、社区开展“煤改电”试点。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推进全市完成“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和“洁净型煤替代”除外)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实施“煤改电”基本情况(201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居民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燃煤锅炉数量、使用散煤居民户数、使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通过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煤改电”项目实施清单,为下步实施“煤改电”、发放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二)加快实施“煤改电”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在加快完善和改造城区供热、供气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基础上,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燃煤锅炉、户用散煤等“煤改电”工作,完成市区禁燃区内“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除外)工作和市区禁燃区外“煤改电”试点工作。

(三)全面推进“煤改电”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全面推进“煤改电”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实现“煤改电”(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气”和“洁净型煤替代”除外)。

1、民用生活领域。在燃气(热力)管网未覆盖的城区、城乡结合部或生态要求较高区域的居民住宅,加快新一轮电网改造升级,结合村庄人居环境整治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广电采暖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采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等电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

2、农业领域。在大棚种植、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应用农光互补、热泵等新兴技术,有序推进农业领域“煤改电”工作。

3、工业领域。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造纸、铸造、陶瓷、耐材、化工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4、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推广碳纤维、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在全市范围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推广应用热泵、电蓄冷空调、蓄热电锅炉、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等。在4A级及以上风景区全面开展“无烟”景区建设。

五、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燃煤、燃油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确保“煤改电”的散烧煤切实压减。严格落实《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二)强化环保治理。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加强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各类燃煤工业窑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拆改任务。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形成反映时间和位置的市场价格信号。支持“煤改电”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煤改电”用户可以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可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四)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全市“煤改电”居民用户,开展一次性设备补贴和运行补贴,设备补贴时间截至2017年10月底,电价补贴时间截至2018年10月底,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对实施“煤改电”的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按照《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能替代电价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1085号)文件要求,增加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一档电量300千瓦时,即每户每年累计用电量不高于2460千瓦时,电价按0.56元/千瓦时收取。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对“煤改电”居民用户,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低保户(含贫困户)设备购置全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采暖设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维。

2、对实施“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期内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煤改电”用户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3、加大推进个体工商户“煤改电”力度,原则上房屋“三通”(即通水、通电、通气)后方可出租,租赁期内的商户改造费用由房东和租户各承担一半。

4、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餐饮单位按照有关部门(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同步自行改造。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等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沟通,及时了解落实电价政策,对实施“煤改电”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工商业)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型。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供电企业负责“煤改电”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煤改电”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煤改电”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供电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2016年底前,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围绕实施“煤改电”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煤改电”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对在试点示范工作中,推出创新型措施,在全省、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给予一定经济支持。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煤改电”,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煤改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和本方案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煤改电”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煤改电”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规范,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煤改电”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煤改电”具体行动方案,贯彻落实阶梯电量、电价调整政策,协调供电企业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

3、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煤改电”工作的统筹协调;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食堂的“煤改电”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工业领域中“煤改电”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完善“煤改电”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7、市建委负责做好建筑工地食堂、早夜市的“煤改电”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违法违规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将“煤改电”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煤改电”的具体政策措施;

9、市农业局负责做好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农业领域“煤改电”工作;

10、市畜牧局负责做好畜牧养殖领域“煤改电”工作;

1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院食堂“煤改电”工作;

12、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固定餐饮行业,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煤改电”工作(学校、医院除外);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燃煤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

15、市菜办负责做好大棚种植农业领域“煤改电”工作;

16、国网漯河供电公司作为“煤改电”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煤改电”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阶梯电价执行、补贴电量计量,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行动方案、市直相关部门(企业)配套政策措施要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煤改电”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市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广泛宣传发动

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漯河日报社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煤改电”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煤改电”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市实施“煤改电”的决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煤改电”重要意义、优点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五)强化督导检查

    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当地政府、管委会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漯河市“煤改电”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

 

 

附件1

 

漯河市“煤改电”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强力推进“煤改电”工作,加快城乡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企联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据入户核查、三方确认、组织改造、限时办结、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就“煤改电”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全市“煤改电”居民用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煤改电”居民用户,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低保户(含贫困户)全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运行补贴。对实施“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期内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调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居民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燃煤锅炉数量、使用散煤居民户数、使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

(二)三方确认。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改造的方式,建立“煤改电”项目实施清单,并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电力改造企业、居民用户三方确认。

(三)组织改造。依据建立的“煤改电”项目实施清单,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煤改电”设备(电炊具、电采暖炉等)供应商;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和运维;供电企业加快组织电力设施改造,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限时办结。按照“煤改电”工作任务目标、时间节点,设备招标、电力设施改造入户工作要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确保居民用户采暖期用电需求。

(五)组织验收。完成“煤改电”改造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供电企业、设备供应商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电企业,设备供应商,居民用户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在完成“煤改电”改造后,由居民用户持验收确认单、身份证、户口本、购买发票等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按规定领取补贴资金。运行补贴,原则上采取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预拨部分补贴资金至供电企业,再由供电企业按照补贴标准、用电量对“煤改电”居民用户进行据实结算。

四、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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