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漯河市“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国家、省关于推进“煤改气”的安排部署,加快推动我市“煤改气”工作,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天然气替代煤专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6〕1140号)和《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级统筹、突出重点、县区主体、分类完成”的原则,以提高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强化环保强制性约束和政策引导性扶持,积极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实施“煤改气”,最大限度地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加快提升“气化漯河”水平,为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6年12月底前,市区禁燃区内实现“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除外),鼓励市区禁燃区外同步推进“煤改气”。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及“洁净型煤替代”除外)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调研摸底阶段(2016年12月10日前)。制定“煤改气”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详细摸底调查,建立“煤改气”项目实施清单。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实施“煤改气”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推动落实阶段(2016年12月底前)。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时间节点,全力推动“煤改气”各项措施落实,市区禁燃区内实现“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除外)。鼓励市区禁燃区外筛选一批基础条件成熟的村、社区开展“煤改气”试点。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0月底前)。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推广复制成功经验,推进全市完成“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和“洁净型煤替代”除外)目标。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实施“煤改气”基本情况(201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居民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燃煤锅炉数量、使用散煤居民户数、使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通过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煤改气”项目实施清单,为下步实施“煤改气”、发放补贴资金提供依据。
(二)加快实施“煤改气”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在加快完善城区供热、供气管网,逐步提高集中供热率、燃气普及率基础上,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燃煤锅炉、户用散煤等“煤改气”工作,完成市区禁燃区“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除外)和市区禁燃区外“煤改气”试点工作。
(三)全面推进“煤改气”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围绕重点领域,全面推进“煤改气”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全市实现“煤改气”(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煤改电”和“洁净型煤替代”除外)。
1、民用生活领域。在天然气覆盖到的居民区推广天然气取代散煤炊事、取暖;在管道天然气覆盖不到的城市禁燃区,加快城市天然气管道延伸,积极推广使用生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供应方式,加大天然气替代散煤力度,提高居民气化水平。
2、工业领域。加快燃煤锅炉、窑炉综合治理,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锅炉。
3、商业和公共领域。在天然气覆盖到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写字楼等承担城镇居民工作生活服务功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宾馆、饭店等商业和公共领域,积极推广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满足热、电、冷需求。
(四)加快建设天然气气源保障工程。积极推进“气化漯河”工程,指导督促中裕燃气公司、中房燃气公司、中和燃气公司等强力推进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中低压管网尽快向产业聚集区、市区(县城)周边乡镇敷设延伸,大力发展天然气用户,努力提高我市天然气使用效率和普及率;加快推进禹州至漯河天然气支线工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力争尽早获批建设,尽快发挥效益,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我市新能源项目技术改造力度和加气站项目管理力度,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科技和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提高我市新能源比重,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积极推广使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器,开展农村居民“煤改气”试点并推广应用,确保“煤改气”的散烧煤切实压减。定期开展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普查和质量监督,研究出台更加严格的散烧锅炉准入标准,实施污染排放惩罚措施。严格落实《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二)强化环保治理。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加强对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各类燃煤工业窑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1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拆改任务。
(三)加大政策补贴力度。对全市“煤改气”居民用户,开展一次性设备补贴和运行补贴,设备补贴时间截至2017年10月底,气价补贴时间截至2018年10月底,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天然气管道覆盖区域居民用户,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低保户(含贫困户)设备购置全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采暖期内给予“煤改气”居民用户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每立方米1元的补贴,每年不超过600立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0元。采暖设备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和运维。
2、天然气管道尚未覆盖区域改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用户,给予每户每年12罐液化气(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补贴,即每户每年不超过360元。
3、对于市区禁燃区“煤改气”居民用户,在申请安装时,燃气基础设施配套费每户减免500元,并同时对持有市级《低保证》的居民用户继续执行每月30立方米以内1.82元/立方米的气价优惠政策。
4、加大推进个体工商户“煤改气”力度,原则上房屋“三通”(即通水、通电、通气)后方可出租,租赁期内的商户改造费用由房东和租户各承担一半。
5、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性餐饮单位按照有关部门(企业)给予的优惠政策同步自行改造。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2016年底前,鼓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围绕实施“煤改气”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煤改气”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对在试点示范工作中,推出创新型措施,在全省、全市具有示范效应的,给予一定经济支持。
六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煤改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和本方案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煤改气”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煤改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等规范,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煤改气”实施方案,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煤改气”具体行动方案,贯彻落实阶梯气量、气价调整政策;
3、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煤改气”工作的统筹协调;
4、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食堂的“煤改气”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工业领域“煤改气”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完善“煤改气”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7、市建委负责做好建筑工地食堂、早夜市的“煤改气”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违法违规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将“煤改气”工作全面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煤改气”的具体政策措施;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医院食堂“煤改气”工作;
10、市审计局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固定餐饮行业,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煤改气”工作(学校、医院除外);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燃煤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以及汇总工作;
13、中裕、中房、中和等燃气供应企业作为“煤改气”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撬装站、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落实阶梯气价执行、补贴气量计量,简化报装手续、提供高效服务等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行动方案、市直相关部门(企业)配套政策措施要于2016年12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煤改气”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财政、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四)广泛宣传发动
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漯河日报社等部门要通过联合召开“煤改气”工作推进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宣传解读我市“煤改气”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市实施“煤改气”的决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煤改气”重要意义、优点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五)强化督导检查
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当地政府、管委会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漯河市“煤改气”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漯河市“煤改气”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强力推进“煤改气”工作,加快城乡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政企联动、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据入户核查、三方确认、组织改造、限时办结、组织验收、结算补贴的操作流程,就“煤改气”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
一、补贴资金发放范围
全市“煤改气”居民用户。
二、补贴资金发放标准
(一)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天然气管道覆盖区域居民用户,按照政府统一采购设备价格的50%,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的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对低保户(含贫困户)全额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
(二)运行补贴。天然气管道覆盖区域居民用户,采暖期内按照经核定的新增用气量,给予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600立方米,超过补贴定额的,由居民用户自行承担;对天然气管道尚未覆盖区域改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用户,按每户每年12罐液化气(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补贴,即每户每年不超过360元。
三、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一)入户调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情况、居民散煤使用情况、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燃煤锅炉数量、使用散煤居民户数、使用散煤机关企事业单位户数、使用量、采暖炉具情况。
(二)三方确认。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改造的方式,建立“煤改气”项目实施清单,并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燃气改造企业、居民用户三方确认。
(三)组织改造。依据建立的“煤改气”项目实施清单,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煤改气”设备(燃气具、壁挂炉等)供应商;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和运维;燃气企业加快组织燃气管网改造入户,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限时办结。按照“煤改气”工作任务目标、时间节点,设备招标、燃气管网改造入户工作要于2016年12月20日前完成,确保居民采暖期按时用气。
(五)组织验收。完成“煤改气”改造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居民用户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在完成“煤改气”改造后,由居民用户持验收确认单、身份证、户口本、购买发票等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按规定领取补贴资金。运行补贴,原则上采取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预拨部分补贴资金至燃气企业,再由燃气企业按照补贴标准、用气量对“煤改气”居民用户进行据实结算。
四、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