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7日
漯河市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真落实《河南省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豫气攻坚办〔2016〕64号)、《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燃煤散烧污染,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推动漯河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12月31日前市区禁燃区内实现“无煤化”。2017年10月31日前,积极推进市区禁燃区外居民家用散煤、机关事业单位取暖和炊事用煤、食品餐饮及加工业散煤、农村生活散煤、农业生产散煤等领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开展节能燃煤炉具有偿替换,确保洁净型煤替代全覆盖,力争实现全市“零散煤”。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
1、加快生产配送中心建设进度。2017年10月底前,原则上在临颖县、舞阳县和市区禁燃区外各建设1座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依托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建设全市洁净型煤配送体系,从而在全市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型煤替代”,力争实现全市“零散煤”。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规范洁净型煤生产中心建设标准。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在规模、环保和质量方面达到以下要求:
企业规模: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企业占地不少于5000平方米;洁净型煤年加工能力不低于10万吨。
环保要求: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的煤质检测中心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落实储煤场地和生产车间棚化储存、全封闭加工等要求;安装环保设施,减少粉尘、噪音及水污染;洁净型煤产品配送必须独立封闭包装后运输。
洁净型煤标准: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1326-2016民用洁净型煤》进行生产。
3、建立完善销售配送网络体系。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照“厂家配送、运煤到户、封闭运行”的原则,建立完善配送供应网络和配送点,配备洁净型煤运输车辆,依托配送体系,将洁净型煤按时按量运送至村委会(社区),保障配送服务到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推广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办,掌握洁净型煤用户与使用量,及时反馈给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确保洁净型煤配送满足需求。
4、及时开展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验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后,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单位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
(二)加强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煤炭监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煤炭经营企业监管办法》和《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监管工作。
1、做好洁净型煤企业的备案管理。要对改造和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工商部门要告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所在县、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洁净型煤企业备案后要按时报告其年度和季度煤炭经营信息,未按要求备案和未报送经营信息者,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洁净型煤质量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我市实际建设煤质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对全市煤炭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煤质量,特别是洁净型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煤质检测制度,严格生产工艺,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质量检测检验,做到原煤不达标不配料、配料不达标不生产、产品不达标不出厂。
(三)落实补贴政策。
洁净型煤购置补贴,按照原煤与型煤差价补贴向洁净型煤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吨,补贴资金由市、县区(县区包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洁净型煤补贴截至2018年10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漯河市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漯环攻坚办〔2016〕43号)及本方案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市洁净型煤替代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优先实施洁净型煤替代,确保洁净型煤替换到位,保障其生活不受影响。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开展洁净型煤配送中心建设和煤炭经营企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稳定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秩序。
2、市工商局作为全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洁净型煤替代工作的统筹协调。
3、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我市洁净型煤替代实施方案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指导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联合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监管,确保洁净型煤质量;负责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查处生产厂家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
5、市教育局负责市区禁燃区外学校食堂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将洁净型煤替代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积极争取有关政策资金;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补贴资金监管;负责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的核定和补贴资金的落实。
7、市建委负责市区禁燃区外建筑工地、早夜市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8、市环保局负责争取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洁净型煤替代推广使用;负责对洁净型煤生产经营使用场所的环保监管;负责全市违法违规燃煤锅炉的拆除;负责督促禁燃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取暖用煤替代。
9、市农业局负责负责做好水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农业领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10、市畜牧局负责畜牧养殖领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11、市卫计委负责市区禁燃区外医院食堂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12、市审计局负责对洁净型煤替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审计工作。
1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餐饮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除外)炊事用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1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宣传贯彻河南省洁净型煤质量标准;负责洁净型煤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商品煤的违法行为。
15、市菜办负责大棚种植农业领域洁净型煤替代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平面广告、大屏幕、标语、乡村广播站等载体,加大对雾霾危害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和洁净型煤优势的宣传,引导居民积极使用洁净型煤,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对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的认知度和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使用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督导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县区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存在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漯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2、漯河市推进洁净型煤替代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3、漯河市禁燃区外居民散煤用户“洁净型煤替代”登记表
附件1
漯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资质
1、漯河市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4、项目建设用地证明材料(自有土地提供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租赁土地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土地证复印件或县级以上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预审意见。
(二)生产加工能力
1、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安装完毕,经不少于2天48小时联动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正常,构成生产线,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人员培训、各项生产管理制度等准备工作能满足生产运营需要。
2、生产加工能力符合项目备案要求,测算将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具体方法是:在生产线稳定运行状态下,专业技术人员在终端产成品输出部位测算小时加工产量,10吨/小时产量对应10万吨生产加工能力,11吨/小时产量对应11万吨生产加工能力,以此类推。
(三)环保要求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企业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意见。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
(四)质检设施、人员及产品质量
1、洁净型煤加工企业需配备煤炭及煤制品检测中心,包括制样室、煤质分析室和办公室。
2、检测设备主要包括密封锤式破碎缩分机、密封制样机、自动量热仪、测硫仪、灰分挥发分测定仪、型煤强度测定仪、型煤落下强度测定仪、烘箱、电子天平和附属设备。
3、检测中心应指定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煤质化验国家标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企业领导负责,并配备不少于2名取得煤炭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书的质检员。
4、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5、企业试运行阶段,企业计量检测室对本企业试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质量检测,要求产品质量数据达标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时提交验收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验收时进行产品抽样,送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检测,检测报告与企业质检报告进行比对,确定质检结果。
6、洁净型煤标准: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1月18日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DB 41/T 1326-2016民用洁净型煤》进行生产。
(五)配送体系
1、建立完善的配送供应网络。企业根据自身加工能力、产品配送范围、服务人口和实际交通条件,自行建设配送体系。
2、自有配送车辆不少于10辆。
(六)制度建设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质量保证等相关制度,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附件2
漯河市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为积极推进洁净型煤替代工作,加快城乡居民燃煤污染治理,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施策”的原则,就洁净型煤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贴对象
洁净型煤生产企业。
二、奖补标准和价格核定
按照企业原煤和洁净型煤的采购和销售发票,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洁净型煤,市县区财政补贴200元,补贴资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全市洁净型煤销售指导价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
三、资金监督管理
1、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位。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