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确保有计划、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地方性法规起草、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漯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漯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漯政〔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起草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一、突出重点,及时推进。在立法工作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结合漯河实际,充分反映群众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对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优先安排起草,尽早出台。

  二、谨守权限,提高质量。地方立法权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作为地市级政府,我市行使立法权的事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对列入计划的项目,相关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相关部门、组织和公民意见的基础上,注重对立法权限的把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认真研究各种意见,并就相关制度设计进行社会稳定等风险评估。在上报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同时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等相关材料。

  三、加强督导,强化沟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立法文件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情况,适时督促指导,对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适时提前介入,确保市政府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工作。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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