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9日                            

 

  漯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

  关闭搬迁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畜牧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美丽漯河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豫政〔2017〕2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漯政〔2016〕13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漯政〔2017〕1号)等文件精神,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为攻坚重点,以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为关键措施,对畜禽养殖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引导、综合防治,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加快促进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农村生态环境。  

  二、目标任务

  2017年6月底前,各县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加强其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储存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方案下达的目标任务负总责。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漯政〔2017〕1号)的要求,落实好牵头责任、执法责任、配合责任。

  (二)坚持依法治理、尊重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自愿清空畜禽、拆除养殖设施,且签订退养协议不再饲养的,可以视为关闭。对有意愿外迁继续从事养殖的养殖户,要积极帮助其协调养殖用地,或通过租用圈舍、代养、寄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规定时限内不愿关闭搬迁的,依法进行强制关闭或搬迁。

  (三)坚持考核验收、严格奖惩的原则。制定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考核细则,明确考核标准,认真验收,严格奖惩,对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启动问责。

  四、实施范围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2016〕30号)等文件精神,对禁养区、畜禽、畜禽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按以下规定或标准执行:

  (一)禁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县区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三)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年出栏≥5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奶牛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2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其它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以及猪当量进行换算。

  (四)养殖专业户。生猪年出栏≥50头,蛋鸡存栏≥500羽,肉鸡年出栏≥2000羽,奶牛存栏≥5头,肉牛年出栏≥10头。养殖专业户划分标准以此作为重要参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要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全过程,以《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通过组织宣传车辆、发放宣传单或告知书,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的浓厚氛围。

  (二)公布清单。2017年3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各自实际,在依法依规、现场勘查、核定边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和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方案。4月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制订工作台账,为关闭搬迁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四)关闭搬迁。6月30日前,各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或搬迁。对有意愿外迁继续从事养殖的养殖场户,要积极协调养殖用地,妥善安置。同时,鼓励养殖龙头企业采取代养、寄养等措施,帮助关停养殖场解决好现有畜禽处置工作。

  (五)考核验收。7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7月31日前,对各县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进行专项考核验收;12月31日前,对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验收。除硬性指标外,各县区要坚持集约集群,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适养区,通过整合政策项目资金、引导企业自建、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渠道,建设标准化畜牧养殖产业园区,并完善园区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为外迁养殖场户留足发展空间,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攻坚战工作继续由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畜禽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公布禁养区内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清单,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任务,完成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畜牧局要落实好牵头责任,负责上下联络,沟通协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审核。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县区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整合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指导县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外迁养殖场户的用地调整和规划审批,支持各县区畜牧养殖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用地依法界定用地性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区对畜禽养殖场营业执照持有及合法性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市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县区对未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县区对畜禽养殖场粪便还田、沼气建设进行技术指导,优先扶持进行治污设施建设的禁养区外畜禽养殖场建设沼气项目,指导扶持转产的养殖场户发展其它产业。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区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资金。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区查处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县区对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村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养殖行为进行查处,对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县区争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做好外迁畜禽养殖场立项审批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县区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监督,并对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市信访局负责指导县区接待处理畜禽养殖场户的来信、来电、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县区水行政执法,并对饮用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地划分提供技术指导。

  (三)严格督导考评。为推动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攻坚战落实见效,市指挥部成立6个督导组。采取分包县区的办法,建立定期督导、观摩评比和随机督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每周开展一次定期督导,由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配合。每月进行一次观摩评比,排名第一的县区做典型发言,排名末位的县区做表态发言。随机督导由市指挥部适时安排,并及时将督导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此次攻坚战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有关工作,亲临一线督战问效;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决策部署,精心组织,靠前指挥,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开展、有序推进。攻坚战开展期间,凡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有关任务推进缓慢、影响全市攻坚进度的,市指挥部将及时会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凡因玩忽职守、组织不当致使有关任务不能按时完成或出现群体性不稳定事件的,由市指挥部及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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