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对县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豫政〔2017〕1号)精神,自2016年起,调整市对县区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2009年完善市对县区财政体制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到各县区。

  特此通知。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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