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排查和打击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会议、国家二十三部委《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要求,2017年6月底前必须彻底取缔“地条钢”。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取缔“地条钢”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下发通知要求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务必全面彻底取缔“地条钢”,并切实防止“地条钢”制售企业死灰复燃。根据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的紧急通知》(豫化能办【2017】10号)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排查防范,坚决打击取缔“地条钢”。

一、深入排查

(一)严格标准。“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融化,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命令淘汰产品,应坚决依法查处。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明确的标准,界定“地条钢”范围,其中包括使用中频炉熔化废钢,通过AOD精炼炉生产不锈钢的,也要坚决纳入取缔范围。

(二)全面排查。各县区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在辖区内再次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同时依托统计、供电等部门数据和社会举报等渠道,组织专家对疑似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核查。

(三)排查重点。

1、是否仍然存在“地条钢”制售企业;

2、是否存在已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假借新上电炉、铸造等各种名义,恢复中(工)频炉生产,或者“以停代关”、异地转移的情况;

3、是否存在已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借钢材价格上涨,铤而走险死灰复燃的情况;

4、是否存在使用中频炉熔化废钢,通过AOD精炼炉生产不锈钢的企业。

二、坚决取缔

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地条钢”制售企业,以及未拆除到位的已取缔“地条钢”制售企业,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无条件坚决予以取缔。

1、坚决贯彻“四个彻底”要求,彻底拆除中频炉主体设备、彻底拆除变压器、彻底切割掉除尘罩、彻底拆除操作平台及轨道,严禁“以停代关”;

2、对于“地条钢”制售企业拆除的中频炉主体设备,要做好摸排统计、掌握中频炉设备流向,防止“地条钢”制售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3、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备的企业,要逐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于5月15日前在所属县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责任

(一)各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各县区政府要在严格排查并全面彻底完成“地条钢”制售企业的取缔工作后,签署打击制售“地条钢”工作责任书,承诺辖区内无“地条钢”制售企业或“地条钢”产能按时全面彻底退出,并切实防止“地条钢”制售企业死灰复燃。

(二)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市工信委、市发改委牵头负责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市质监、环保、安监、建委、工商、供电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责任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三)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关方面对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或报请上级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资质,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对列入行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要立即或报请上级部门从符合公告企业中予以撤销。

四、明确进度

(一)5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务必全面彻底完成“地条钢”制售企业排查和取缔工作,并将排查和处置“地条钢”制售企业情况(附件1)形成文字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以及政府主要领导签署的《打击制售“地条钢”工作责任书》(附件2)报至市工信委和市发改委,汇总后统一报市政府。对未及时上报排查情况的,将视同不存在“地条钢”生产经营企业,但在日后督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地条钢”生产经营企业或经举报证实的,将对相关县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从严从重问责。

(二)5月下旬,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区排查取缔情况进行实地督查。若发现存在处置工作不力、搞地方保护、谎报瞒报、敷衍塞责,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方式:

市工信委,装备制造科,3132560,lhrzkm@163.com

市发改委,工业科,3136205,lhsfgwgyk@163.com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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