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障房配建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变化,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降低建设成本,稳定商品房价格,保持保障房配建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现将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房比例明确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以前,已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2017年4月21日以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保障房配建比例由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降至3%;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城中村、旧城区)配建比例按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房面积的2%执行。2017年4月20日(含)以前已经按保障房配建比例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再予以调整。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招、拍、挂的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商品房项目配建比例由规划住宅建筑面积的5%调整至2%;棚户区改造项目(含城中村、旧城区)配建比例由规划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房面积的2%调整至1%。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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