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精神以及《漯河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制度建设

(一)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要尽快完善覆盖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编制的指导协调、沟通交流、审查备案、督促检查和衔接工作,建立预案动态管理制度,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落实,开展预案演练,积极组织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涉及多县区多部门的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市人民政府作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负责先期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都要明确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各分管副市长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

防汛事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水利局、省沙颍河管理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安全生产事件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社会群体性事件、火灾事故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牵头处置。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环保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公共卫生事件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市卫生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县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尽快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强化相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基层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接受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基层群众要提高减灾防灾意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积极自救、互救,服从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加强应急值守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办公室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应急指挥办事机构要结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加强值班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建立值班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值班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办公室主任或相应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建立主班、副班和备班制度,明确主班、副班和备班的职责,让每个值班人员都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要建立交接班制度,当班的事务原则上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未处理完毕的事情要做好交接工作。要建立值班工作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值班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要通报表扬,对存在的问题和重大失误要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四)加强应急平台建设。积极落实《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加快推进政府应急平台二期建设,进一步完善功能,满足全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整合全市应急管理网络资源,以110、120、119、12345等平台为依托,推进各县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平台建设,确保市级应急平台与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全市应急资源数据库(包括应急队伍库、应急物资库、危险源库等)、预案库、案例库、知识库、地理信息库建设,满足突发事件分析评估和应急指挥的需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建设专业模型库,提高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分析研判能力。建设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基础信息规范完整、动态信息随时调取、执法过程便捷可溯、应急处置快捷可视、事故规律科学可循,提高我市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五)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各部门应组建与其管理工作相匹配的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单位、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应组建与其生产服务相关联的应急抢险队伍, 切实加强危化、交通、建设等高危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以及重点乡镇和社区应在各自辖区内组建具有一定人数、配备必要器材的应急救援组织。全市建立以公安消防、特警、解放军、武警、民兵、卫生急救医护力量等为骨干,各类专业抢险抢修队为基础,事发地政府所属的应急救援组织为配套,群众团体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组织为协助, 国防动员力量为支援的应急救援抢险队伍网络,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组建特殊救援抢险队、复合救援抢险队、预备救援抢险队等,力争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改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注意吸收各行业领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建立专家队伍数据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提供分析研判、决策咨询服务。研究制订动员、鼓励和规范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培训和管理使用。制定保险、抚恤、补贴等政策,解决好其待遇及其他后顾之忧。

(六)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管理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和紧急避难场所,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电力供应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实现各类应急资源综合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提高统一调配能力。要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应急物资社会捐赠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中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信息资源管理,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工作,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研究制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的具体办法。

(七)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对规划布局内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电力、物资储备等方面的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加大科技对应急管理的支持力度,积极利用科技创新成果提高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鼓励和支持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公共安全工艺、技术和产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加强对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

(八)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对风险隐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持续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尽快消除,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对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要认真做好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的地域、行业和基层单位,要加强实时监控,防止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要经常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九)加强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监察,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把风险隐患整改状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建设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和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应急管理机构许可或按照其指令,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防空警报、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器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标准、时限和程序,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把工作落实到岗位和人员,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设立基层信息员、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健全与主流媒体信息沟通机制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客观、全面、有效地发布信息。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水平。

(十一)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和信息;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接报后要依照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立即启动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活动,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要结合防灾减灾,加快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依法依纪做好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和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计划。

(十二)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在调查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同时,按照国家制定的评估标准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做出专项评估,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数据,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四、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三)要运用各种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各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应急知识的宣传要进社区、进村居、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等基层单位。应急知识宣传要力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编印资料、画册,开设宣传橱窗、教育专栏、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应急科普宣传工作等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进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应急预案以及防范、预警、避险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大力提高公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落实将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用工单位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市属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五、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靠前指挥、一线处理、现场调度,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要建立应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要加强各地、各部门沟通协调,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交流与合作。要紧紧依靠群众,实行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十五)原《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漯政〔2013〕38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14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