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文件精神,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也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执法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构建和谐漯河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公平公正审理复议案件,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一)完善审理复议案件的必要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明确办理行政复议事务的内部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保证行政应诉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予以明确列支;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行政复议审理机构所需的设备、车辆、办公场所等办公条件予以落实,配备必要的取证设备。加快推进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特别是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机关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防止程序空转。全市各级复议机关要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途径和期限,并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网上申请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复议案件的网上受理。
(三)加强行政调解,化解行政争议。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全市各级复议机关要增强运用调解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将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建立和推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应该举行听证会,并充分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审理案件。
(五)督促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实行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2017年以来市政府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全部在漯河法制网上予以公开。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探索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防止行政复议文书变成法律白条,确保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文书的相关内容落到实处。
三、依法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提升行政复议权威性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全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还应当另行报送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格履行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回复或拒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7年8月15日